简介
1972年 12月1日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日内瓦联合召开的国际集装箱安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CSC) 1972)。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附件一的主要内容为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程序。
公约自1977年9月6日生效。根据公约规定的特定的修正程序,1981年4月2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对公约的附件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对出厂时未经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以及现有集装箱的首次检验日期、重新检验日期和新集装箱的首次检验日期都作了规定。修正案于1981年12月1日起生效。1
缔约国公约于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放,以供签字。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总部,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一专门机构的成员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其成为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截至1984年8月31日,公约有38个缔约国,至1993年,已有4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1
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1981年9月23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内容主要内容该公约考虑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以及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并结合了订立公约的对于各国的益处。公约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目录前言
正文
第一条 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
第五条 接受批准
第六条 管理
第七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八条 生效
第九条 本公约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
第十条 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
第十一条 退出
第十二条 终止
第十三条 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 保留
第十五条 通知
第十六条 有效的文本
附件一集装箱的试验,检验,认可和维修规则,共分五章和附录。
第一章 适用所有认可方式的规则
第二章 由形式认可方式进行的新箱认可规则
第三章 由单个认可方式进行的新箱认可规则
第四章 对存在的集装箱或生产时未认可的新箱进行认可的规则
第五章 修改箱的认可规则
附录 安全认可铭牌
附件二集装箱结构安全要求及试验。1
修订公约于1981年和1983年曾进行修正,通过制定适用于所有水面运输方式的统一国际安全规则。
1991年5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以MSC·20(59)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修正案在1993年1月1日生效。2修正案对《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Ⅰ、《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Ⅱ进行修正。
2013年6月2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2届会议以第MSC.355(9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修正案。修正案于2014年7月1日生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