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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地名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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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以计算机网络、卫星技术、光缆为代表的现代通讯技术和现代化交通的飞速发展,人类的活动空间迅速扩大、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地名作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使用最频繁、用途最广泛的工具之一,一方面其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表现为地名使用范围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使用的手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对地名称谓的统一、书写的一致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地名称谓的不一致、书写和译写的不统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地(重名)、一名多写(一个地名多种书写形式)等不规范问题,不仅不利于经济建设、国际交往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给现代化的交通、邮政、通讯及外交、国防等事业造成不便和损失。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很多国家纷纷呼吁解决地名的规范化问题,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根据有关国家的建议、要求,于1960年成立了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专门负责地名标准化问题。在地名专家组的筹备下,联合国于1967年召开了第一届地名标准化会议,开始讨论并着手解决地名标准化问题。所谓地名标准化(Geographical Name Standardization)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名的称谓和书写进行统一和规范,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范围,并将其固定下来。地名标准化分为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两个层次。

目的和意义地名标准化的目的是满足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方便人们的社会交往,促进国际交流,推进全球一体化进程,为空间信息的共享创造条件。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也是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实现地名信息共享,最终建成“数字地球”、实现空间信息数字化的重要基础。实现地名标准化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有利于经济建设和交通、邮电、旅游等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治安和国防建设,对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对于促进国际交往、实现睦邻友好、加快相互间开放力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地名标准化中国地名标准化原则标准化的原则是:①地名的文字书写要符合正字、正音的规定。②地名不应有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含义。③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法定手续。④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⑤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

中国地名命名的原则①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②县、市以上的政区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以及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能重名,并避免同音;③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④原则上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⑤同一类别的自然地理实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求不重名。

中国地名更名的原则①含义不妥的地名必须更名;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音不准(指译名尚不稳定的)或用字不当的,应该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及其用字;③在一定区域内重名的地名须更名。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过去比较混乱,以“威妥玛式”和“旧邮电式”较为通用,但它们存在各种弊病。1958年国家法定和公布了《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提供了先决条件。1978年国务院规定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统一规范。

地名国际标准化在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协议,使地球上及其他星球上的地理实体名称的书写形式一致。地名国际标准化包括:①在各国国内地名标准化的基础上,统一采用一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使地球和其他星球上地名的书写做到统一,即地名单一罗马化。②不同书写形式的国家地名之间的相互译(转)写,要通过协商制定出有关国家都能接受的译(转)写方案。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全世界地名书写的统一问题,1960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成立联合国地名专家组负责研究实现地名国际标准化的问题。专家组按照语言和地理情况划分为19个分部,其中包括中国分部。专家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于1967年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以后每5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要求:各国都要建立地名管理机构,制订地名标准化原则,指导本国地名标准化工作;确定地名按国家官方的或通用的文字书写形式书写;非罗马字母文字的国家,要提供一种供国际使用的本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形式;超过一个主权国家的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和标准化原则,由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讨论确定。

1977年在雅典举行的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国际标准的预案,并已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措施当前地名标准化急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议按照“两部一委”联合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快地名用宇读音审定工作的步伐。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经取得显著的工作成效。目前,北京、浙江、湖北、贵州、西藏5省(区、市)已完成预定任务;吉林、上海、山东等8省(市)正处于省级审定阶段;天津、辽宁、江苏等13省(区、市)也陆续开展了工作。形势总的说是好的,但毋庸讳言,也还有一部分省(区、市)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而尚未行动,已开展工作的省(区、市)在具体审定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急需研讨解决。全国现正处于或即将处于省级审定的关键阶段,要一丝不苟,严格把关,科学、合理、高效地按时完成审定任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地名用字管理在语言文字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确保该法的实施,应该在现有多个字表(字符集)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一份覆盖面较大、收字合理、字形规范、排序科学的《规范汉字表》,以利社会应用。笔者认为,这个字表应兼顾一般社会用字和计算机信息处理的需要,尽量保持汉字字形的稳定,尽可能消除现行规范标准之间的矛盾和明显不合字理的地方,力争做到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最佳组合,从而制订出综合反映繁简、正异和新旧字形对应关系的规范字表。表内的汉字应根据使用频度划分出等级,在“低频字”内列出地名、人名、科技等各种专门用字表,这项工作就与我们现在进行的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要有大局意识和紧迫感,要从宏观全局上来把握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除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外,“两部一委”还将分期分批组织开展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的用字读音审定工作。这样,经过比较全面的梳理,“地名专用字表”的研制才会底数清楚、基础扎实。

其次,建议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好《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中有关地名采用汉语拼音拼写的条款是强制性条款,该标准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思想观念上的问题,即某些同志对地名“单一罗马化”的原则产生动摇和怀疑,以为对外开放就要在地名标牌中加注英文,特别是地名标牌中的通名部分。这是一种误解。

最后,集思广益,研讨、修改好《全国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办法》。建筑物名称管理是地名管理的延伸,这方面的工作也很重要。1996年,民政部在起草《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时,国家语委曾派员参与讨论,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这份文件印发后,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当前建筑物命名、更名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健康、不规范现象。比如随意命名、更名或搞有偿命名、更名,或未经审批即以个人姓名命名建筑物,或把没有花草的别墅群称为“花园”,把没有广场的地方称为“广场”,或随意用“帝”“王”“霸”等字眼命名以及不伦不类地使用洋名乃至直接用外文字母命名而不标汉字,等等。上述混乱现象急需治理,以适应地名标准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民政部在《通知》的基础上,准备制定出台《全国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办法》是适时和必要的,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三个“有利于”,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应该看到,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是一个新事物,进行管理的时间还不长,管理的本身也有其特殊性,所以至今仍缺乏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这就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地名和语言文字工作战线的管理经验和意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