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
1、采掘计划的编制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合理安排采掘比例关系,保证生产的正常衔接,坚持正规的采掘顺序。
2、采掘计划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晋煤行发[2006]409号)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安排。
(1)煤矿必须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2)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二个班生产,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三个班生产;
(3)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地质构造特殊的煤矿未经批准不得布置非正规回采工作面。
3、采掘计划应以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为依据,坚持“全年计划产量不超核定能力和月产量不超当月计划产量10%”的原则,结合采掘现状和远景规划进行编制。
4、采掘计划的编制以矿为单位,采取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方法,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各相关科室参加,按职责范围提供资料,共同拟定计划提纲。在计划提纲的基础上,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编制工作。
审批程序1、年产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矿井执行年度审批制度,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执行季度审批制度;
2、各企业完成采掘计划编制工作由企业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审批会签后,呈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直煤矿企业呈报所属主管部门;
3、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在收到各煤矿企业呈报的采掘计划一周内给予办结;
4、采掘计划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5、如采掘计划有重大变动修改或因不确定因素造成变动,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6、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开掘巷道、工作面接替、工作面作业,必须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市直单位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7、批准生产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有批准文件,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具体要求
1、各级、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掘计划审批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交换工作,建立采掘计划审批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交换档案。
2、各级、各单位在审批采掘计划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矿井采掘现状和远景规划的实际情况,深入矿井进行实地核查,确保采掘计划的合理性。采掘计划审批工作必须有相关审批人员的意见及签名。
3、各煤矿企业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回采、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进行会签,附会签意见及签名。
4、各级、各单位必须通过现场核查和图纸核对,核查上报图纸的真实性。对上报图纸失真的,不符合矿山企业开采设计的,要求煤矿企业限期整改。采掘工程平面图审查合格后,必须加盖图纸交换专用章和煤矿企业公章。
5、在对采掘工程平面图审查过程中,凡发现疑问和数据明显失实的,经资质测绘单位实测认定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按时、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的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拒绝进行图纸交换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从重实施处罚。
6、接到通知后,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下去,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成下一阶段采掘计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平衡进行采掘计划编制与检验,必须以采掘平衡原理为准绳,保持采掘平衡是指采煤工作面在达到终采线时, 新工作面必须处于待采状态 做到这一点 就需要对采煤工作面的日产量 相关掘进工作面的日进尺以及新工作面的安装时间进行预测,采煤工作面的日产量和相关掘进工作面的日进尺实际上是煤矿生产管理水平,地质条件和机械化程度的综合反映,用预测的日产量和工作面可采储量就可以计算出采煤工作面的生产天数,从而可推算出采煤工作面的终采日期。同样,用预测的日进尺和巷道的长度,可以计算出新工作面完成巷道掘进的天数,再加上预测的工作面安装时间,从而推算出新工作面的完工日期,比较这两个日期,就可确定采掘平衡状况,并以此进行采掘计划的编制与检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