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
核电站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有非放射性影响和放射性影响。非放射性影响主要是指化学物质的排放、热污染、噪声及土地和水资源的耗用等,类似火电站对环境的影响。核电站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是产生放射性。电站核反应堆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核燃料裂变和结构材料、腐蚀产物及堆内冷却水中杂质吸收中子均会产生各种放射性核素。极少量的裂变产物可能通过核燃料元件包壳裂缝漏进冷却剂或慢化剂,排入环境。
核电站反应堆发生事故时,大量放射性物质会通过各种途径排入环境。反应堆排出的废液和废气中的放射性核素,通过各种途径,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变化过程到达人体。
环境标准为了限制核电站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量,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发展核电的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6年 4月23日发布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核电站选址和正常工况及事故工况下的控制值分别要求:“1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民区,非居民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km。核电厂非居民区周围应设置限制区,限制区的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km。” 核电站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是:每座核电站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0.25毫希(25毫雷姆)。该规定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修订。自《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废止。
环境保护为了减少核电站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量,核电站排放的三废都要经过严格的治理。一般采用的方法是:①放射性废液,包括核电站运行时产生的工艺废液及洗涤废液,用蒸发、离子交换、凝聚沉淀、过滤等方法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至江、河、湖、海。浓缩液及高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后固化贮存。②放射性废气,包括来自一回路的除气过程的排气、废液蒸发、辅助系统的蒸汽以及其他除气过程的排气等,经过过滤、储存、衰减等过程,待其放射性水平达到允许值后,通过烟囱排入大气。③固体废物,包括废液浓缩物、污染了的工具、衣物、净化系统用过的离子交换树脂等,通常按照它们的放射性水平高低、分别装在金属桶或用水泥固化后放到废物库储存,并有严格的措施,防止它们受到水的浸蚀而造成对周围土地和水体的污染。核电站本身除有完整的三废治理措施外,还要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如对排出物的排放管理、监测制度以及对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管理等,目的是把核电站放射性对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到合理的程度。
环境评价核电站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一般是不允许泄漏到环境中的,运行时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因此,核电站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很小的。在各种液体中的放射性水平,核电站的放射性排出液仅占很小比例。在日常生活中,在人们居住的地方,核电站产生的辐照剂量比宇宙射线、地壳辐射等射线贡献的剂量要少。在核电站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