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设立铁路建设基金是20 世纪9 0 年代初期国家财税体制尚不完备的背景下为扶持铁路发展实行的特殊财政政策,2002年5月,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提出将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在内的一批政府性基金或收费项目的征收期限保留到2005 年底,这意味着从 2006 年开始,铁路建设基金被停止征收。
作用铁路建设基金是经国家批准在铁路货运价格基础上收取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专项行业发展基金,自1991年3月起,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按铁路货运吨公里征收,标准从每吨公里两厘开始 后经 4 次调整 目前的水平为每吨公里三分三厘,此外针对不同地区铁路建设任务紧迫资金缺乏的状况,国家从1991年起陆续批准了福建、 山东、 浙江 、安徽和贵州等省在本省铁路货运价格上加成一定数额,各省费率不同,作为铁路建设附加费,主要用于本省合资或地方铁路建设铁路建设基金及各省铁路建设附加费采取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自1991 年 2003 年,累计收取用于铁路建设的基金近4000亿元,占同期铁路基建投资总额的42% ,成为铁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增强了铁路行业的信用能力,对于铁路部门开展市场融资提供了可靠的保证,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既体现了政府通过调节铁路运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体现了政府对铁路发展投资的主导职能。此外,作为铁路建设基金的一种补充形式,一些经国家批准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省份通过这部分专项资金有力支持了当地合资铁路或地方铁路的建设,对解决当地铁路运输的紧迫需求 实现不同地区之间铁路平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治取向铁路建设基金是在我国铁路建设长期滞后,铁路投资来源不足,同时铁路运输价格长期受政府严格管制条件下形成的历史产物实质上是旧体制向新体制转轨阶段的政策延续。不可否认,铁路建设基金,包括部分省的铁路建设附加费,在保证铁路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受铁路管理体制因素的影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在内的政府性基金在理论与实际操作中逐渐出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经济管理政策不相适应的状况,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及其专项使用政策,实际上是铁路行业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对铁路建设的投资责任不明晰的情形下政府在两难选择中的权益之策。但从铁路建设基金的支付者的角度,由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他们所支付的铁路建设基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都一元化地归入政企合一的铁路部门,而这些资产又成为铁路运输部门继续向基金支付者收取的条件1。
职能铁路建设基金作为专项基金,自征收以来,在促进铁路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铁路的运输价格体系造成行业收益率低,使其难以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而大幅度提高运价也由于经济体系的承受力差而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建设基金作为一种有效的替代手段应运而生。
铁路建设基金是向货主征收又以国家投资的名义投入铁路建设的。使用铁路建设基金的项目不仅包括了具有盈利能力的项目,同时也包括公益性的建设项目,诸如国土开发、地区经济开发、扶贫等以社会公益性为主的新建铁路项目,建设基金兼有了企业投资职能和政府投资职能。为了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往往由政府安排贷款,让铁路企业还本付息。对于项目投产后出现的经营亏损,也要求铁路企业自行弥补,造成铁路债务日益增加,还本付息的压力越来越大,由此出现了本应由运营成本和利润负担的还本付息支出不得不用部分基金来支付的现象,这一数额还在逐年增大。由此建设基金增加了第三个职能,即还本付息职能,而这一职能,从本质上讲是弥补亏损的职能。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基金三项职能中,有两项属于政府职能,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财政补贴责任和社会公益性投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目前的铁路建设基金无论从征收还是使用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政企合一的思想。而对铁路行业来说,政企分开是建立新体制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企分开已成为铁路改革与发展的必然取向。
规定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