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收入确认方法概述
水运企业为社会提供的不是具水 有实物形态的产品,而是一种“位移”产品,即货物和旅客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其生产经营的特点,运 决定了会计在资产构成、资金运作、成本费用构成、收入和成本核企 算等方面也具有显著特点,其中对业 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配比一直是个复杂问题。水运企业会计工作必须营 运用相应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对企业所发生的营运收入进行确认、计运 量和报告,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收 水运企业营运收入核算的特殊性入 水运企业确认营运收入及与的 之相配比的营运成本具有特殊性,主要表营运进款在前、营运成确 本计算在后,进款的环节多而复杂,确认营运收入、确认与营运收认 入相配比的营运成本费用的难度较大。
1. 水运企业在接受托运或承运时,虽尚未进行,但要计算应收的收法 入,办理结算手续,发生营运进款。营运进款是按规定的运价和票价一次全程计收,其中客运部分在售票时收取现金;货运部分无论起收或上海 到收,一般都通过银行收款。而营运谌 进款包括已收取的现金和委托银行莉 收取的应收款,并不等同于企业的营运收入。理论上只有在企业营运过程结束,有关的营运进款才能确认为收入。但就某一项水运业务来说,一般是营运进款计算在先、营运成本计算在后,营运收入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与营运成本配比而予以确认。
2.船舶等水运工具既是移动的,其运输活动又是连续进行的,在运输过程中不断有货物装上船或卸下船,并且同一运输对象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送,可能由几艘船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这就使得水运企业营运收入和营运成本的确认过程复杂化。
3.通常对于旅客、货物的运送有直达、非直达、联运、合作等运输方式,对于运输款项的收取,有起收、到收、扣收等方法,对于营运进款要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港口、代理单位向货主和旅客收取,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运输票证与多方的复杂结算关系。因此,如何及时无误地核算营运收入,是水运企业财务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会计法规中营运收入的确认标准《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对营运收入的定义是:“营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港口收入、外轮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运输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为:“企业一般应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会计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中关于营运收入确认的标准逐渐暴露出不适应性。如果以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凭据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那么就可能产生收入确认提前或滞后问题,而且无法与成本进行配比。
2000 年国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对水运企业的可归入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范围,规定确认收入的条件是: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是: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列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对于水运企业来说,期末未完航次的收入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同时,特色行业还可以通过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具体规范会计核算。2004 年颁布实施的《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更详尽地规定了水运企业收入确认的标准:
(1)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运输收入应当在航次结束时确认;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则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航次已经发生并已确定的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航次的完成程度以未完航次实际已营运天数占预计完成该航次所需总营运天数的比例来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托运方或应收的运输单证或运输合同价款确定航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运输单证或运输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 对于内河运输收入与港内短途运输收入,应当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
(3)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费、拖带费、移泊费、理货费及其他应船方申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在完成作业经船方签署确认后,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
海洋运输企业收入确认标准的难点问题水运企业如何确认营运收入一直是个难点问题。营运收入确认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对航运企业和港口企业的不同规定。海洋运输企业一般以航次结束作为确认营运收入的时点;内河运输企业因航线短、运输周期短,通常以收到收入单据或收到价款作为确认营运收入的时点,当期收入和成本分别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港口企业以收到价款或收款单据作为确认营运收入的时点,当期收入和成本分别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
内河运输和港内短途运输的营运收入,应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确认时点通常是以业务结束收到收款单据为准,并且成本核算期与会计期是一致的,核算较容易。海洋运输一般以航次结束作为确认营运收入的依据,但营运区域广、时间长,在资产负债表日经常会出现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期间的航次,应区分已完航次收入和未完航次收入。本文主要探讨海洋运输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
1.营运收入确认的条件。按照收入实现原则,营运收入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产生营运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就是运输劳务已经提供,托运方的需求已经得到满足,供求关系规定的企业为获取运输收入必须履行的职责已经全部履行,从而对实质上已流入企业的资产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2)交易带来的新增资产已经取得。发生营运收入的另一标志是,通过提供运输或装卸劳务,企业获得新的资产。新增资产通常表现为银行存款或现金增加,有时也表现为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增加。如果没有相应的资产流入,就不能确认为营运收入。
(3)营运收入可以计量。是指可以用取得的新增资产的价值作为已取得的营运收入的量度。
2.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运输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偏差。海洋运输业务发生的收入,在日常核算时应区分已完航次收入和未完航次收入。对远洋运输业务跨年度形成的未完航次收入,无论是已达收入或未达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计年末对未完航次收入进行确认。在会计年度已经结束、运输业务尚未完成,即年末出现未完航次的情况下,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产生的运输收入应在本期反映,跨年度的运输业务在本会计年度已经完成部分的运输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也应在本会计年度反映。然而,在会计年度末,运输业务尚未结束,交易尚未完成;运输成本此时尚不能客观地予以计量;交易双方(船主和货主)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结束。确认未完航次已完成部分的运输收入,不符合收入的实现原则。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运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即根据航次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收益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航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航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与航次相关的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运收入,关键是如何确定航次的完成程度。从航次角度看,航次发生的费用很难可靠计量。运输船舶在海上航行,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随时都可能遇到飓风、海啸等灾害,因此很难保证货物安全完整地抵达指定港口,或很难保证船舶在指定时间到达港口,甚至不能保证不发生沉船事故。从这个角度看,航次结果很难满足可靠估计的条件,航次的完成程度就很难确定,不符合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条件。
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如果历年的年末航次及相关营运收入较为均衡,即年末未完航次对当期损益影响不大,可以不对年末未完航次的营运收入进行确认;只有在当年末未完
航次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时,才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年末未完航次的营运收入。仅有一两艘船舶而使得年末未完航次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需要对年末未完航次的营运收入进行确认: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年末未完航次的营运收入;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航次已经发生并确定的成本,对营运收入进行确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