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2642 篇文章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西一名怀孕6周的孕妇因孕吐在医院输液,谁知抬头看了眼药瓶,发现输入的液体已经过期半年,直接崩溃大喊孩子不要了。护士长称是护士执行时没有认真查对,自己没有管理好。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类似这样的事件,时有媒体报道。今天就来谈一谈,发生这样的情况,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着怎样的过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把过期的补液输注给患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查对制度。查对制度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把过期液体用于患者,一般以下三个环节可能出现疏漏:一是由于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不细致,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失职问题;二是当班护士未按规范查对操作,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三是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
其次,来看看过期药品的性质,《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输注过期药物只是违反查对制度中的一种情形,在实际案例中,不乏张冠李戴输错药品的情形,有些由于医务人员的一时疏忽,造成了患者严重的损害后果,甚至死亡。
最后,来分析一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这样的过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查对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属于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患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02
行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可以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一不小心,医患双方都有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