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海上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影响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扰乱海上治安秩序,威胁海上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事态、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海上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海洋污染等。
海上突发事件具有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多复杂,反应紧迫性、处置艰难性和一定的涉外性等特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概念介绍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根据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大海上突发事件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 客船、化学品船舶发生事故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3. 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
4. 1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
7.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 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
3. 3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 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4.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 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 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 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应急举措
海上遇险报警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
海上遇险信息应包括:
1. 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 遇险状况。
3. 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此外,报警者还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 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 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 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 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 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应尽最大努力采取自救行动。船舶是海上人命生存的良好基地,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船长、船员应按照船舶应急反应预案与应急计划,采取一切有效行动,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展,保全船舶;如确定船舶的沉没或灭失无法避免时,船长应果断下令撤离船舶或弃船求生,以保证船上人员安全。
针对不同种类的海上突发事件,自救行动的重点不同,其主要依据船舶应急反应预案与应急计划执行。例如,发生火灾或爆炸,应组织船员灭火,并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驶离会危及邻近船舶和设施的水域;发生碰撞、触礁等导致船体破损进水,出现沉船危险时,应先考虑堵漏和排水,如进水速度过快,难以控制时,可考虑选择适当的水域抢滩。但无论何种海上突发事件,都应坚持以保护人命安全为首要原则。
船舶求援
船舶应首先立足于自救,按照应急反应预案、应急计划与应急部署表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自救。如果船舶受损程度超出自救的可行范围,或经自救努力仍无转危为安的希望时,船舶应在继续采取自救措施以争取时间的同时寻求外界的援助。通常采取发送遇险电文、遇险信号、确定救助船等措施。
1. 发送遇险电文
遇险电文通常采用一系列短电文方式发送。其内容应包括:船舶的识别信号、船位、遇险性质、需要何种救助,以及有助于施救的其他内容,如船舶航向、航速、海域气象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救生艇筏的情况等。如有船上人员需要离船,需明确离船人数;如船舶载有危险货物,需明确货物品名、危险品种类等事项。
2. 发送遇险信号
船舶遇险时,应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发送遇险信号,如:发送信号弹、手持火焰、在甲板显著地方标化“H”字形、发出声响信号、点亮信号灯等。
3. 确定救助船
当遇险船舶获悉有较多他船来救助时,应及时确定救助船,并通知相关船舶。救助船的确定应优先考虑本公司船舶、本国船舶、邻近船舶或具有较强救助能力的船舶。
撤离船舶或弃船
当船舶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决定带领船上人员撤离船舶;当船舶可能沉没、毁灭时,船长可决定弃船。撤离船舶或弃船时,应按“先旅客,后船员,船长最后离船”的原则,有序、安全、迅速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