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4245 篇文章
过度医疗频频曝光,“很多药是不该吃的,却在吃;很多治疗是不需要的,但还在做;很多手术只会使患者更痛苦,但也在做。”根据中新网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有47.4%的网友都表示曾经有过度医疗经历。今天,就来聊聊“过度医疗”。
关于医疗过度问题,最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若发现医院存在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的责任。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随后,在《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
对于“过度医疗”的定义,目前有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法律、医学科学规律和医学伦理规范,对患者实施不适宜技术、药物、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即“过度医疗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
为了更加清晰地理解和界定过度医疗行为的边界,需要对过度医疗与相关的适度医疗加以分辨。从法律角度出发,适度医疗是指医方根据医疗服务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符合疾病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活动。适度医疗与过度医疗是一对相对概念,要求医务人员在遵循执业要求的前提下,基于现有的医学技术,为患者提供合理、适当的检查、治疗方案、治疗过程及康复。此处的合理、适当并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的国家社会发展情况、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情况、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的情况而决定。医疗人员要出于患者的个性考虑,运用应当具备的医学知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适度还是过度的认定其实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确认。
由于近年来在舆论媒体中经常出现过度医疗易引起关注的概念,加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过度医疗 ,常常在一些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过度医疗会成为肇事机动车住、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也常常成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索赔的理由。过度医疗往往与收费问题交织在一起,并且成为患者不停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开展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民事诉讼的理由。这也提醒医疗机构管理者在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在医保付费的大背景下,如果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过度医疗,除了退回不当得利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定点机构还应承担骗取金额2倍至5倍的行政罚款,甚至暂停医保服务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过度医疗的现象不仅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也让很多患者的身体承受了更大的健康隐患。因此,一方面要切断“创收”与绩效挂钩这只“隐形”的手,让医生的诊疗行为才会不受利益驱动,大大降低“大开检查”、“大开药品”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建设健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合理诊疗加强管理。此外,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前,特别是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或者涉及较大数目的医疗支出时,应加强与患方的沟通,让患者和家属充分了解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希望医生和患者都能理性看待过度医疗。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