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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科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术语(2)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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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写:东莞明朗教育学术研究中心

编写团队:冯明朗名师工作室

主创:冯明朗


普通话

汉语音标:PǔTōnghuà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世界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正式确立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以“八二宪法”为标志发展至今。是以现代汉语拼音为语音系统,以汉语拼音字母为拼写规范,以规范词音标为标准读音规范,以汉语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汉语词为基础词汇,以典范的现代文为语法规范的中华民族共同使用的现代标准汉语。创制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是新中国领导于1955年正式创制的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学科:中国语言学-中国特色语言学-现代标准汉语学。

相关名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汉字、汉语拼音。

来源:冯明朗著《中国特色语言文字学研究-术语》。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3日

【术语说明】

新定义分别以语言地位+发展+创制三种基本属性进行定义,具体如下。

语言地位属性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世界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正式确立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以“八二宪法”为标志发展至今。

语言发展属性定义:是以现代汉语拼音为语音系统,以汉语拼音字母为拼写规范,以规范词音标为标准读音规范,以汉语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汉语词为基础词汇,以典范的现代文为语法规范的中华民族共同使用的现代标准汉语。

语言创制属性定义:创制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是新中国领导于1955年正式创制的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

【术语新知】

普通话的学术定义,东莞明朗教育学术研究中心团队提出了关于“普通话”新的学术定义。

1.早期的学术定义

早期的学术定义源自于1954年现代汉语学术问题会议对普通话的定义,即“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

这个定义一直用到当前,历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至今,约有78年时间。

2.新的学术定义

普通话是以现代汉语拼音为语音系统,以汉语拼音字母为拼写规范,以规范词音标为标准读音规范,以汉语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汉语词为基础词汇,以典范的现代文为语法规范的中华民族共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

给“普通话”进行上述学术定义的方法是:依据理论上提出的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展新方位,即中华民族共同语的全新发展方向。中国特色语言文字学时未来全中国人学习中国母语的科学知识体系,继续把普通话的定义定位在“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上,不利于普通话上升到中国母语地位发展,也不符合国家构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对“语言相通”的发展需求。只有把普通话上升中华民族共同语的高度,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法定地位和属性,增强国家归属感,才会消除汉语和少数民族语在少数民族群众思想中的“潜意识学习对立、排斥性”,只有从学科知识体系的普及教育教学,强调语文母语素养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才会消除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知识障碍和困难,只有普通话在民族地区群众当中无语言排斥意识无学习知识困难,即无障碍推广普及,才有利于民族地区深入推广普及普通话,才有利于促进普通话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快速学习和掌握使用,从而真正推动民族地区实现语言相通,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从现代标准汉语知识角度,普通话知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具有成熟语音知识系统,等级水平测试体系,以及推广普及发展基础。这为普通话进一步完善发展成为中国特色语言文字学的分支学科,创造了科学发展的基础,也为汉语拼音、规范汉字发展成中国特色语言文字学的分支学科提供了经验。

【延伸阅读】普通话的前世今生

普通话是由华夏语演变发展而来的,不是哪一个人的发明,而是伴随着华夏族(汉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发展,历经雅言-通语-官话-普通话,最终形成的汉民族共同语。

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普通话,就必须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普通话的名称、定义、内涵、应用的发展变迁。

雅言,是自五帝尧舜以来,历夏、商、周,秦代的以秦晋语为基础方言的汉族共同语,也称作华夏语、夏语。

通语,是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代以前的以秦晋语为方言的汉族共同语,也是雅言的延续和发展,通语在事实上成为全国范围和全民族之间普遍通用的语言。在上述时代,随着统治者政治权力中心由陕西长安(今西安)向洛阳、开封、北京迁移,秦晋语发展成为洛阳开封语,再由洛阳开封语最终发展成为北京语。

官话,是明代至清代,以北京音(元朝叫做中原音)为基础的汉民族共同语,从官场通用发展到全国、全民族通用。也泛指北方话的统称。

国语,名称最早出现于隋朝。在中华民国时期,国内学者学术上定义为汉民族共同语,事实上是中华民国的通用语,也是民国政府规定的官方语言。

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是汉民族共同语,是现代标准汉语,是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是世界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

普通话的名称,首见于1906年朱文雄所提出。在此之前,1902年吴汝纶、1904年秋瑾提出了“普通语”名称。1920年,江苏师范第三附小规定全校使用普通话教学。普通话的含义,朱文雄理解为“各省通行之话”,瞿秋白理解为“不完全是北京官话,更不是北京土话”。

简言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学术上、事实上、政策上、法律上,旧中国对普通话的名称和定义都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很科学的。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从学术上(1955年)、事实上(1955年)、国家政策上(1956年)、法律上(1982年)正式确立并科学地规定了普通话名称和定义。

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颁行,虽然没有写入普通话,但在宪法第三条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条款,为宪法写入普通话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正式确立普通话名称,即将国语改为普通话;将“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规定为普通话的定义。

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从社会发展事实上将普通话的名称和定义加以推广,使得广大社会民众都知晓并懂得普通话的含义,为推广普通话提供大众基础。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从国家政策层面规定了普通话的名称和定义。

1982年中国第四部宪法颁行,普通话正式写入宪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发展地位。在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此,普通话作为汉民族共同语开始向通用标准语言方向发展。

—节选自冯明朗编著《中小学语文母语素养教育科普培训教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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