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5日,程某某不慎跌倒致左髌骨骨折,到某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于5月27日为程某某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因术后伤口感染,于6月30日行术后切口感染清创探查术。
程某某于8月8日出院,后因“左膝疼痛活动受限半个月,左膝关节僵硬”于8月28日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并于9月19日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膝关节松解术。
2018年3月19日,该院为程某某行左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关节腔清理术。
出院后,程某某因左侧髌骨骨折术后伤口不愈合,于2019年4月24日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于5月10日出院。
“仅仅是髌骨骨折,自己却先后经历五次住院(共695天)治疗,四次手术,还落下膝关节僵直后遗症。”程某某一纸诉状将某市第二医院告上法庭。
鉴定意见经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左膝关节僵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以主要原因为宜;
原告左膝关节僵直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两年,陪护时间为两年,陪护人数为一人,合理营养期限为两年,日后可行瘢痕及康复治疗,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或双方协商解决,目前暂不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根据鉴定意见,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92328.87元,误工费18万元,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72088.19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程某某的各项实际损失为848026.69元后,遂判决:被告某市第二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8421.35元。
本案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程某某“左髌骨骨折”,属于三级甲等医院正常诊疗资质应当做出正确诊断并治愈的疾病,但由于医院医疗水平差,将患者的小病治成大病,不仅导致患者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手术痛苦,还落下膝关节僵直的后遗症;医院也付出了67万余元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