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接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大甸子镇中心卫生院(下简称“卫生院”)一通求助电话:
对方称,该院财务人员在为王维杰、袁军两位护士办理退休手续时,被铁岭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为两位职工补缴1992年6月~2014年10月的养老保险,否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当医院财务人员问及补缴金额时,工作人员称“没有标准,你们自己去算。”同时要求卫生院补缴全部职工自入职起至2014年10月的养老保险。
受协会委托,《医师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当事人了解情况。
卫生院财务人员出具了一份抬头为“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铁县人社发〔2020〕23号),其中第四条规定:现差额、自收自支单位的合同工欠缴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与我县其他差额、自收自支单位的合同工缴费标准一致。
第八条规定:县级、乡镇的差额、自收自支单位欠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欠的养老保险费需全部补齐。第九条规定:……1992年6月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记者调查
补缴金额近300万元,涉及14家乡镇卫生院据卫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铁岭市各乡镇卫生院均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铁岭县大甸子镇中心卫生院现有在编员工24名。
医生收入普遍在4000~5000元,护士只有3000元左右。养老金“并轨”后,卫生院曾为职工补缴了养老保险。“现在又让补缴,而且一补就是22年。”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单位参保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这一标准估算,卫生院需要一次性为全院职工补缴近300万元的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也需要补缴几万元不等。无论是职工、卫生院还是地方政府都无力承担。
如不补缴,年届退休年龄的两位职工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全县14家乡镇卫生院也都面临这一情况。
律师观点
地方规定违反法律要求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聂学律师表示,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这也是本案中,卫生院自2014年10月起开始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
聂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聂学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因此,铁岭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要求卫生院“为两位退休职工补缴1992年6月~2014年10月的养老保险,否则不能办理退休”的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她指出,“卫生院工作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在规定年限里按照视同缴纳处理。
没有编制的聘用人员,在应当缴费的年限没有缴费,才存在补缴问题。同时,社保是否足额缴纳,只影响退休工资的多寡,并不影响退休本身。当地人社部门应当为已届退休年龄且缴纳社保满十五年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聂学表示,对于社保部门认定的补缴年限和金额有异议,或遇到因没有缴足年限不予退休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该做法违背基本卫生法立法精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强基层”是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该法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网底。
而铁岭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基层医疗机构与基层医务人员的负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精神相冲突。
据悉,截至发稿日,铁岭县卫生健康局已介入协调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