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TI)等要求,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危险物品。
在运送全过程中,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果满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SP188特殊条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就可以与普通货物一起运输。
豁免条件
锂电池运输豁免条件主要需满足8个条件:
一、锂含量和瓦特-小时比率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额定值(换算公式:Wh=V*Ah)不超过20Wh。
示例1: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3.6V*2Ah=7.2Wh<20Wh。
不少锂电池(芯)仅标注额定电压或电流,需要与电池厂家确认瓦特-小时额定值。
二、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合金电池组,锂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标明其瓦特-小时额定值,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除外。
示例2: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80Wh<100Wh。
示例3:
说明:瓦特-小时额定值192.4Wh>100Wh。
TDG明确要求,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其表面标注瓦时数;但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标出锂金属电池阳极中的锂金属总质量,需要与电池厂家确定数值。
三、封闭的内包装要求
除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里,有防止电池和电池组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可能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符合TDG 22版第4.1.1.1、4.1.1.2和4.1.1.5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示例4:
说明:包装完整,内含有足够的衬垫材料,对包装内产品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示例5:
说明:无缓冲装置,没有足够的衬垫材料,未能起到足够的支撑保护作用。
四、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要求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坏和发生短路,设备须配备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除外,如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RFID)、手表、感应器等)。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该设备应包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并且设计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除非含有这些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
五、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要求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满足TDG 22版2.9.4(a),2.9.4(e),2.9.4.(f)(如适用)和2.9.4(g)的规定:
六、锂电池标记要求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照TDG 22版5.2.1.9所示标记相应的锂电池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TI包装指南,锂电池包装件张贴5.2.1.9标记和5.2.2.2.2式样9A标签,应视为符合本特殊规定。
示例6:
说明:锂电池包装件张贴了5.2.1.9标记和5.2.2.2.2式样9A标签。
示例7:
说明:缺少锂电池标记;普通纸板箱不是UN箱。
然而,上述锂电池组标记要求不适用于:(1)包装件内仅含有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2)当托运货物中含有不超过两个包装件,且每一包装件内含有装在设备上的不超过四个电池或两个电池组。
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晰可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字样。“OVERPACK”字样的高度至少为12mm。
七、跌落试验要求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1.2m的跌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不发生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与电池(电池组与电池组)相互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泄漏。
八、包件毛重要求
除被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电池组外,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3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