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花和大志结婚,成为一家人。婚后,翠花的户口迁到了大志所在的村子。他们的宅基地被拆迁后,当地对他们夫妻组成的这一户进行了补偿,并分配了一处宅基地。
但后来夫妻二人离婚,大志与秀玲再婚,并在补偿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座五层的房屋。可翠花的户口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没有迁走。
翠花认为,她对新分的宅基地也有使用权,因此她起诉了大志,要求他支付二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也就是说,那块宅基地评估值是40万元,翠花向大志主张了20万元。翠花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翠花和大志在离婚时户口都在同一个村集体,他们是可以分割宅基地使用权的。当宅基地使用权转换成钱时,夫妻离婚时也是可以分割的。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翠花离婚后和大志每人各有一半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大志已经在新分得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屋,无法将宅基地分割出来让翠花使用。因此,法院支持了翠花的请求,判决大志把宅基地价值中的一半给翠花。
那么,如果翠花离婚后将户口迁出这个村,她是否还能要求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翠花迁出户口,她就不再是这个村集体的成员,已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户口的迁出而丧失,她也无法再要求得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法律顾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金成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琳
策划:宋雅娟 武玥彤 谢芸
文字编辑:侯思雨(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