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名古屋议定书》和欧洲的ABS相关法律相比,BBNJ条约的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有何不同,对国际海洋资源管理有何影响?
“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小编注意到一篇文章,该文讨论了最近通过的《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BBNJ协定、BBNJ条约),重点介绍了这一条约的范围和益处分享机制。为助力全球环境治理、为我国学者提供信息供决策参考,编译分享信息如下,供感兴趣的读者们参阅。
图源:BBNJ
该文提到,BBNJ条约的目标是确保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进行可持续保护和利用,其中包括建立大规模海洋保护区、分享海洋基因资源的益处、技术转让以及进行活动前的环境影响评估等重要元素。该条约的官方名称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协议”,于2023年6月19日通过,并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
BBNJ条约适用于各方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活动,包括公海和地区海床、海洋地面和地下。该条约设立了益处分享机制,旨在实现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基因资源和相关数字序列信息的公平和公正分享。益处分享涵盖了非货币和货币益处,包括样本和数据的获取、海洋技术转让、能力建设、技术和科学合作以及财政机制等。
与《名古屋议定书》(Nagoya协议)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访问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以及分享相关权益的法规》(欧盟ABS法规)不同,BBNJ条约的益处分享规定适用于海洋基因资源的采集、储存和利用等多种活动。
此外,BBNJ条约将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SI)包括在“惠益分享”的范围内,而《名古屋议定书》和欧盟ABS法规(目前)仅适用于基因资源。
此外,BBNJ条约没有直接将获取和惠益分享相连,与《名古屋议定书》不同。
最后,《名古屋议定书》仅适用于各成员国行使主权权利的基因资源,而不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地区,因此欧盟ABS法规也不适用于这些区域。
这篇文章强调了BBNJ条约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惠益分享的机制。该文认为,这一条约有望促进全球海洋资源的可持续管理,有助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详情可参见:
https://www.absfocalpoint.nl/en/absfocalpoint/show/abs-and-marine-biodiversity-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htm
编译 | Wendy
编辑 | S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