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基因可以稍作宽心了
转基因食品一直备受关注,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需要说明的是,转基因产品强制标示并不是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才规定的。早在 2002 年,农业部即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示管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 5 大类 17 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示,其他转基因产品可明确标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 修订)》第十六条也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之所以说是「可以稍作宽心」,是因为本次新法特别强调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显著」。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但由于标示办法尚未出台,所以,业内有专家担心企业可能会钻法律的空子。
今后索赔更有信心了
受到损失理应获赔,但在过去,对这一点,消费者多少有些理直气不壮。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则给足了消费者底气。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