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召回”这个词,可能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我们经常在媒体上听到关于汽车召回的新闻,而对于食品召回,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但实际上食品召回并不是一个新生名词,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非常成熟的、也非常有效的食品安全事后监管措施。食品召回既能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问题,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又能够明确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什么是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检查检验、经营者告知、消费者投诉、政府监督抽检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然后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上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实施有效挽救措施,消除危害风险。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也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召回的分类
根据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方式,食品召回可以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的责令召回。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主动从市场上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才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责令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目前把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并对不同等级的食品召回时限做了限定。一级召回的具体情形是食品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的具体情形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召回启动时限延长至48小时;三级召回的具体情形是食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召回启动时限延长至72小时;此外,三级召回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当食品标签、标识仅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改正,但也可以按三级召回自愿进行召回。
食品召回的意义
首先,食品召回是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度。食品召回与普通的产品退换货、返工等形式不同,它是针对某一批次或多个批次和类别的产品,在召回的产品中不排除个别可能是安全的,所以说是防患于未然。
第二,食品召回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问题食品还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之前将其召回,虽然表面上召回行为会使企业承受较大的损失,但作为第一责任人,从长远看,召回是利大于弊。
第三,食品召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监管效能。主动召回不但能够保障消费者健康,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对于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它能够倒逼生产经营者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水平,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