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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咨委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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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将AI生成图片认定为“作品”。该判决一经公布便引发了激烈讨论。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案涉图片是原告在AI生成图片初稿基础上,通过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方式,经过智力投入后,产出的“智力成果”,该创作过程本质为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同时,案涉图片是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设计出人物和画面元素,并通过参数设置方式对画面不断调整、优化,此过程可以体现出原告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此外,案涉图片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图片满足“作品”构成的四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此基础上,法院再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予以认定。

然而,学界就AI创作内容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旧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主张,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人类的创作成果。其次,将AI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激励创作,因为AI并不会因自己的产出成果得到合理回报而提高再创作的主动性。因而,AI生成图片并非“人”所创作时,不可能构成“作品”。

而在域外司法实践中,美国版权局曾就AI创作图片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答复表示,尽管图片是创作者通过操控、引导AI的方式生成符合预期的图片,但与传统美术工具不同,创作者并不可以精准预期AI产出的成果,因而也不可以称其本人创作出了图片而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现今,人们对AI的使用已贯穿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生成内容是否可以受到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也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实务问题。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是起始而非终点,最终何种理论将成为司法实践的共识,值得期待。

市科协法咨委委员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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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