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作家,写了本纯文字小说。一家影视制作公司与我签订授权协议,将小说拍摄成动画片。动画片公映后该影视制作公司又将动画片单桢画面剪辑后结合剧本编成漫画书与出版社合作出版。请问,影视制作公司、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张先生
杨先生:
张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如果您与影视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只是授权影视制作公司将您写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后制作成动画片,涉及的著作权权项只是改编权(改编成剧本)、摄制权(制作成动画片),业内通俗影视改编权,那么影视制作公司将动画片改编成漫画书出版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动画片本身改编于您写的小说,而动画片与漫画书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漫画书是对您的小说再次改编产生的新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社出版漫画,不仅要取得影视制作公司的许可,而且要取得您(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耀文
柯律师信箱: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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