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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老师写的,关于对《火灾原因调查指南》14.2.3条应用时的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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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已在部局网公布,该标准14.2.3条存在纰漏,为防止在火灾调查中以此做出错误认定或错误解释,特予提醒。原文(纰漏处:原文加粗部分):14.2.3炽热表面炽热表面不仅能够点燃滴落于其上的可燃液体,而且能够烤燃周围的可燃物,从而引发火灾,汽车的炽热表面有:催化转换器;涡轮增压器;排气歧管;其它排气装置。
特别指出,炽热表面不能点燃汽油。当炽热表面的温度比可燃液体的燃点高200℃时才能观测到可燃液体在敞开空间中被炽热表面点燃。除燃点之外,炽热表面点燃可燃液体的影响因素还包括:通风条件;可燃液体的闪点、沸点和饱和蒸气压;炽热表面的粗糙度;可燃液体在炽热表面滞留的时间。
提醒:
1、针对条中纰漏:对于汽油,热表面温度高于其燃点200℃也不能点燃;对于润滑油,热表面温度高于其燃点不到200℃就能点燃。
2.热表面能否点燃可燃物,关键条件是:热表面温度必须≥可燃物的自燃点,与燃点无直接关系。
3、对于气体、液体(蒸气)可燃物,热表面温度必须≥它们的自燃点才能点燃,而且是立即点燃。对于固体可燃物,或需要一定延时才能点燃;对于某些固体可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热表面温度<其自燃点,甚至<其燃点,经过较长延时也能被点燃。
4、另外,条中“炽热表面不能点燃汽油”前加“车本身构件”或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