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称我公司的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要求我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我们司该如何应对呢?
刘小姐
杨先生:
刘小姐: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这份通知的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收到通知时,如商标为使用中的商标,企业就要积极的准备相关使用证据了,尤其是销售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尤为重要,同时需要注意提供的证据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证据的时间段内,在证据中需能体现商标标识,且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不能注册商品为服装,提供证据为餐具上的使用,这种无法认为有效的使用,同时还需注意单纯的许可、转让行为均不能视为有效的使用,一定要配合相关的使用证据才可以,证据准备完成,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主管行政机关,等待行政机关的审查,这里需要企业引起关注的是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十五天内,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撤销复审,企业需要在商标局官网关注商标流程,是否被提出了撤销复审程序,并及时收取后续程序的相关材料进行答辩,切不可收到决定后万事大吉,忽略了后续的撤销复审以及行政诉讼程序,导致商标权失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静怡
柯律师信箱: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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