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电子病历被篡改,可否向软件产品提供商追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原创

柯律师:

您好!

我是患者(死者)家属,我母亲就诊医院使用的是上市公司东软的电子病历系统。该系统存在底层逻辑BUG,导致我母亲死亡半年后,该医院呼吸科医生可以使用急诊科医生的账号密码,将当晚急诊科门诊病历,改成呼吸科门诊病历,并对我母亲的死因进行大面积篡改。根据《电子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历24小时以后只能浏览不能修改,对确需修改的笔误,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以打开修改权限,但是要保留修改痕迹。但该软件不仅对诊疗内容可以修改,其科室名称和病历生成时间等应由系统生成且不能修改的字段也设计成了可以修改的字段。这种情况我可以向该瑕疵软件产品的提供商追责吗?

吴女士

杨先生:
吴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通常在医疗纠纷中,如经法院确认病例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进一步根据损害后果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机构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同样的,对于电子病例软件的提供商而言,是否应承担责任亦应对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予以明确。
鉴于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该种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仍应以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应当明确软件提供商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其次,需要明确该软件产品的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该过错的评判可以关注软件本身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再次,需要考虑客观上出现了何种损害事实。最后要明确的是,假如软件产品提供商存在侵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识别因果关系,先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条件,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确定之后,再进一步判断该条件是否具有“相当性”。
综上,若您想对软件产品提供商进行追责,可先从上述角度予以考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峰

柯律师信箱:kelvshi2022@126.com

扬法律服务之帆

护科创奋楫之航

评论
汨罗镇徐志雄
少师级
己阅
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