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数据咨询、数据分析、开发数据产品等数据类相关服务。近期,我司发现有企业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我司的数据信息等页面内容,对我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请问,我司如何通过诉讼途径有效维权呢?
周女士
//杨先生:
周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信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数据信息的维权,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数据保护暂未形成较为完备的专门法律制度,一般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维权,数据信息属于作品的也可以考虑著作权的维权路径。因两种保护方式存在差异,建议贵司提前做好相应的权利文件和事实证据准备,利于有效维权。
以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维权的,较为有效且司法案例较多,对维权主体、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均有一定要求:第一,涉案数据信息应具备合法权益基础。贵司在人力、物力各方面对涉案数据信息有所投入并获利,形成竞争优势;第二,侵权方与贵司应存在竞争关系,在行业领域、服务对象、经营模式等方面重合性较高;第三,被诉竞争行为不具备正当基础,属于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贵司数据信息;第四,被诉竞争行为导致贵司产生损失。因此,建议贵司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被诉竞争行为,妥善整理涉案数据信息的权属证据,如数据处理流程及制度、人员聘任合同、数据处理行为的记录文件、经营方案等。
贵司选择著作权方式维权的,保护范围有限:一是涉案数据信息应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不属于创意思想等排除范围,二是存在合理使用等侵权抗辩规则。一般来说,基于分析数据形成独创观点的各类稿件可以采用著作权方式维权,在权属方面,贵司可以选取代表性文稿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该登记证书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在侵权事实层面,同样需要贵司及时固定被诉侵权行为。
总体而言,贵司可以结合所主张的数据信息属性和涉案被诉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有效的维权路径。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如意
柯律师信箱:kelvshi2022@126.com
扬法律服务之帆
护科创奋楫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