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界定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或是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可以说,**合理使用是一种特别的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表明作者尚未行使权利,如果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就会侵犯作者权利。
2 法律依据
下列情况的引文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
第一,引文动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
第二,引文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第三,引用对象仅仅针对个人;
第四,被引用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
第五,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度”;
第六,引用者必须指明被引用的研究成果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所以,但凡期刊文稿的引文行为,在必须满足“所引用的文献在文章中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在文章结尾有清楚的著录”这一前提条件之下,所有的引文行为才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3 关于引文质量的限定
关于量的限定,引文条数应该是没有限定的,引用越多说明研究者占有的资料越详实,但其前提必须建立在“积极的引文动机”之上;就引文字数而言应严格控制在本人创作作品的五分之一以下,不再对作品的类型进行细分。
关于质的限定,应对“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做进一步的解释,即:“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4 具体情形判断
判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或者说合理引用,具体情形还有下述标准。
1. 主观目的合理性
使用被引用作品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如果使用作品并非为了服务于前述合理目的,而是为了单纯地通过被引用作品来增加自身作品的吸引力,则很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至于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则与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没有必然联系。
2. 必要性/关联性
在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时,还应当考虑使用行为的必要性。如果争议作品与被引用作品之间的关联性弱,则使用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必要。如果使用行为并不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必要,则使用行为很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
3. 适当性
即使是争议作品与被引用作品之间确实存在关联,使用行为是为了服务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时,仍然需要考虑使用行为是否适当,也即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在判断适当性时,一般可以通过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占比等来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