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案件。该案系中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
图源:央视新闻
案件梳理: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车经港珠澳大桥公路口岸入境珠海,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从天窗和遮阳板夹缝处及扶手箱改装的暗格内发现大量活体龟类动物,经初步清点共有2017只,且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拱北海关技术检测,涉案活体龟类动物中有2015只为巴西红耳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鉴定意见作出前有部分红耳龟已死亡,可以认定的非法引进数量有1760只,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移送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予以定罪处刑。珠海市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决定综合考虑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价值等因素,认定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4年4月12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对非法引进巴西红耳龟的被告人易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施行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4年6月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易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认罚。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人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红耳龟
红耳龟(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又叫巴西龟,属于龟鳖目、泽龟科、彩龟属。由于其眼后有一对红色条纹而得名红耳龟。
图片图源:维基百科
红耳龟色彩鲜艳、生存能力强、饲养方便、价格低廉,被作为观赏动物引进到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红耳龟已成功入侵欧洲、非洲、澳洲、亚洲和原产地以外的美洲等地,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列为世界最危险的100种外来入侵物种之一。
红耳龟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观赏龟引入我国,三十多年来引种和扩散到全国几乎所有省份,主要用作观赏、食用和放生三个用途。养殖逃逸、宠物丢弃、错误放生等导致其在野外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红耳龟重要的入侵地之一。
红耳龟等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
很多人在还没有了解和认识到它们的习性、可能的生态危害等信息时,出于冲动、跟风或猎奇等诸多原因,购买并开始饲养。部分饲养者购买后,无法完全做到负责任地饲养它们。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家庭条件不再适合饲养,不想养以及宗教信仰等),它们就被不负责任地“放生”,进入了当地生态系统。
繁殖力和捕食能力超强的红耳龟一旦进入野外环境,在缺少天敌的新环境中迅速扩大种群数量,挤占本土龟类的生存资源和空间,使本土龟类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致使生物多样性减少,遗传资源减少。
外来入侵物种除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外,还可能会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红耳龟是传播沙门氏杆菌的罪魁祸首。沙门氏杆菌可能会引起人和动物患急性肠炎、肠热症和败血症。
应对策略
在源头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在治理过程当中,应该建立较为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在后期防控阶段,则应该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对待饲养的“异宠”,应持严肃谨慎的态度
首先,要辨别“异宠”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购买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以及为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均可能会涉嫌犯罪;如果存在走私行为,则加重处罚。
其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须如实申报,并接受检疫。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同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因此,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伴侣犬、猫等动物进境,须持有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禁止携带农业部公布的《禁止携带进境物名录》中的各物进境。
最后,如果正在饲养的异宠不想再继续养了,绝对不能随意放生或者丢弃。否则,可能会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随意放生可能会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生物安全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如果饲养的异宠不想养了,一定要将其送至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妥善处理或者安置。
参考链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