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下同)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是什么作用的药品,为什么要将其从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调整后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的工作将有哪些变化?今天小编将带您了解。
一、咪达唑仑是什么样的精神药品?为什么要将其监管类别调整?
咪达唑仑是一种短效的苯二氮䓬类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特点是起效快、作用时间短。口服剂型的咪达唑仑具有催眠和镇静作用,注射剂型的咪达唑仑则由于具有抗焦虑、抗惊厥和肌肉松弛作用,常用于手术等操作前的镇静/抗焦虑/记忆缺失,以及全身麻醉的麻醉诱导。持续静脉滴注咪达唑仑亦可作为插管及机械通气患者的镇静治疗。咪达唑仑单次和/或多次给药后,对精神运动功能有损伤,但是对血流动力学的影响极小。经静脉注射的咪达唑仑可引发呼吸抑制和呼吸骤停,尤其是在非重症监护条件下用于镇静时。若未及时发现和治疗,可致死亡或缺氧性脑病变。咪达唑仑静脉注射液只能在能够提供呼吸和心功能监护(例如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医疗机构中使用。而万事万物都有两面性,一方面咪达唑仑起效快,也因此成为某些需要快速镇静医疗场景的得力助手;另一方面咪达唑仑代谢也快,很容易成为某些寻求刺激者的“新宠”。此外,长期使用咪达唑仑可导致依赖,过量或滥用也可导致呼吸抑制。因此,提升咪达唑仑的监管等级必要而紧迫。
二、提升咪达唑仑监管等级后,工作将有哪些变化?
医师:咪达唑仑注射液提升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管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应具有本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但不可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为门急诊患者开具咪达唑仑注射液时,每张处方应为1次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咪达唑仑注射液时,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咪达唑仑注射液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且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打印处方时,应使用粉红色处方纸进行打印,医师手写病情描述并签名后方为有效。
药师:医疗机构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咪达唑仑注射液。专库应设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天结算。咪达唑仑注射液储存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调配、核对咪达唑仑注射液时,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资格,收到处方后,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和签章,并予以专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咪达唑仑注射液不能直接发放给患者及家属,应由医务人员或护理人员取药。对回收的处方,药师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保存至少3年。根据咪达唑仑注射液处方开具情况,应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护理人员:病区、手术室存放咪达唑仑注射液应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储存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药品领取、使用时应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操作时应双人操作。若单次咪达唑仑注射液剂量小于单包装规格,应于视频监控状态下、在吸取药液时将残液弃于下水道。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咪达唑仑注射液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收回的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
2.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4〕16号
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4.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