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现场发现一台起重类车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可驾驶的车辆,起运输作用;第二部分为搭载的起重装置,装配的柴油机为起重提供动力。请问:若该柴油机排气烟度超标或冒黑烟,可以进行处罚吗?
答:(1)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该柴油机属于什么范畴。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891)规定,“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为“第二台柴油机”,那么该柴油机属于“第二台柴油机”。
(2)其次,分析一下该起重类车辆的第二部分是什么。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车载柴油机设备”指的是在道路上用于载人 (货)的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的柴油机驱动的车载专用设备。那么按照该规定,第二部分属于装配着“第二台柴油机”的“车载柴油机设备”。
(3)然后,我们从法律层面确认下“车载柴油机设备”的归属问题。大气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其中,“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指装配有发动机或动力系统,能够在不同地点之间移动或运输的工业设备。这样看来,“车载柴油机设备”属于“可运输工业设备”,即属于大气法中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最后,我们谈论下柴油机超标或冒黑烟的处罚问题。大气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有些省份如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综上,如问题所问,我们可以进行分类处理:若该柴油机排气烟度超标,可以根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处罚;若该柴油机冒黑烟,当地有相应处罚条款的,可以依据当地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在此,也提醒各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不要使用超标或者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避免处罚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