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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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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食物中毒的基本方法

(一)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应按照防止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控制病原菌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 避免污染。

主要指避免熟制后的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如:避免熟制后的食品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从业人员经常清洗手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还应在清洗手部后进行手部消毒;保持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加工制作台面、容器、工具等清洁;消灭鼠类、虫害等有害生物,避免其接触食品。

2. 控制温度。

采取适当的温度控制措施,杀灭食品中的病原菌或控制病原菌生长繁殖。如熟制食品时,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再加热后方可供餐。

3. 控制时间。

尽量缩短食品的存放时间。如当餐加工制作食品后当餐食用完;尽快使用完食品原料、半成品。

4. 清洗和消毒

如清洗所有接触食品的物品;清洗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等物品;清洗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

5. 控制加工制作量。

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吻合。

食品加工制作量超过加工制作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时,加工制作行为较难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使食品受到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二)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 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

使用流水反复涮洗蔬菜(油菜等叶菜类蔬菜应掰开后逐片涮洗),次数不少于3次,且先洗后切。

接触农药的容器、工具等做到物品专用,有醒目的区分标识,避免与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等混用。

2. 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

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避免误作食盐使用。

(三)预防常见真菌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严把采购关,防止霉变食品入库;

(2)控制存放库房温度、温度,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定期通风防止食的在贮存过程中霉变;

(3)定期检查食品,及时清除霉变食品;

(4)加工制作前,认真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不得加工制作霉变食品。

(四)预防常见动物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 河豚引起的食物中毒。

禁止采购、加工制作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脉和未经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

2. 鲐鱼引起的食物中毒。

采购新鲜的鲐鱼;

在冷冻(藏)条件下贮存鲐鱼,并缩短贮存时间;

加工制作前,检查鲐鱼的感官性状,不得加工制作腐败变质的鲐鱼。

(五)预防常见植物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 有毒菌引起的食物中毒。

不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不凉拌食用,不烧烤食用,不多种混合加工,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饮酒;

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类(包括野生菌干制品);

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

2. 菜豆和有毒野菜中毒。

(1)菜豆也叫四季豆,含有皂甙和植物血球凝集素等天然毒素,若未充分烧熟煮透,毒素没有被完全破坏,食用后可导致中毒。因此食用时一定要“烧熟煮透”,使四季豆失去原有的生绿色和豆腥味再食用。

(2)不要随意在公园、路边或野外采摘不熟悉、不认识的野菜、野果食用。

一是有些有毒植物与野菜、野果的外观相似(如:毒芹与水芹、化儿草与血皮菜,马桑果和桑葚等),误采误食后引起中毒;

二是有些野菜、野果含有微量天然毒素(如:蕨菜、桐油果),如果烹饪不当或一次食用量过大也会引起中毒。

3. 食用鲜花中毒。

同一种鲜花有观赏花和食用花的区别,食用鲜花必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选择经国家卫健委批准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且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花卉;

选择正规的农贸市场、超市购买食用鲜花,在花卉市场购买的和在公园、路边种植的观赏花,是不能食用的;

选择食用鲜花时,应充分了解它的特性,谨慎选购,对有花粉过敏症及易过敏的人最好慎吃鲜花;

大多数鲜花花期很短,不耐贮藏、易腐烂变质,消费者应少量购买、避免阳光直射、低温运输、尽快食用;

有些花不仅不能吃,本身还含有一定的毒性,如夹竹桃、曼陀罗、五色梅、文殊兰、一品红、马蹄莲、虎刺等,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甙类物质及各类生物碱;

许多鲜花有毒和无毒的具有高度相似性,单从外观上难以辨别,例如金银花(无毒)与断肠草(有毒)、白花(无毒)与白杜娟(有毒)。

4. 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

将生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涌,出现“假沸”现象。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可彻底破坏豆浆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

5. 发芽马铃薯引起的食物中毒。

将马铃薯贮存在低温、无阳光直射的地方,避免马铃薯生芽。

**二、**留样管理

(一)各类团膳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二)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三)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括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祥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保留原包装。

(三)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使用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四、**食品配送

(一)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二)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消毒。

(三)配送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食品应使用容器或独立包装等分隔,容器和包装密封,特殊食品需要冷冻(藏)方式配送,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包装或容器上应标注中央厨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

**五、**餐具清洗消毒

(一)餐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清洗消毒方法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

(二)餐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三)消毒后的餐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清洗清毒后的餐具、需要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餐饮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六、**废弃物管理

(一)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

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

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二)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来源: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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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