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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代孕为啥在他国没法中途放弃,关于堕胎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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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我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国家堕胎不合法,传说是宗教原因,真的是这样吗?

冰海:这个问题很复杂。美国可能是这一问题矛盾最激烈的国家,也不能说在美国堕胎不合法,而是有不同的限制。这也未必是宗教问题,信仰同类宗教的一些国家政策可能更宽松,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更紧。

牛牛:那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有哪些典型的规定呢?

冰海:比如英国允许针对 18 周以前的胎儿堕胎,而 18 周之后堕胎即是侵犯胎儿的生命权;美国的俄亥俄州规定怀孕 6 周禁止堕胎,意大利则规定怀孕 90 天内堕胎属合法;瑞士规定怀孕 12 周内堕胎属合法;罗马尼亚不允许堕胎;爱尔兰允许妇女在境外堕胎;而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除危险状况外不允许堕胎;韩国允许有关医疗、优生及司法理由的堕胎。但日本、中国大陆、法国、瑞典、西班牙等都允许堕胎。

牛牛:好像很复杂。不允许堕胎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理由都是什么呢?

冰海:有的号称是宗教,有的像美国俄亥俄州那样号称依据的是心跳,因为他们认为 6 周的胎儿普遍就有心跳了,也有的依据是认为若干周后的胎儿就有大脑思考能力了。

牛牛:是不是各国都是依据自己的文化,来判定“胎儿算不算人,什么时期才算人”?

冰海:未必,因为如果是以“算不算人”来规定,那么理论上俄亥俄州应该规定能听到心跳的,无论几周都不允许堕胎,而听不到心跳的就都允许。而且如果光从“算不算人”这个角度去看,逻辑上是有矛盾的。虽然我国允许堕胎,但在新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你看,遗产是算胎儿一份的,而且胎儿如果是死体,这份额也按法定继承办理。不就是逻辑上承认那个胎儿是人么?所以,本质上这未必是一件“算不算人”的定义问题。而是先射了箭,再画的靶子。

牛牛:什么意思?

冰海:就我个人来看,是先有了能让社会各阶层得到平衡的法律,再给的定义。比如在 A 国,有人提出 6 周,有人提出 12 周,有人提出 90 天,也有人提出完全允许。接着哪个提议阻力最小,社会矛盾最小,哪个提议就更有可能通过。最后可能选到了 12 周是该国社会各界反对声最小的,于是再把 12 周的理由给找出来。也就是先博弈,然后再有的理由。当然,这只是个人观察。反正这不是个科学问题,到底如何合法,的确取决于该国的文化。

牛牛:好像越来越复杂了。那么有没有更加不受,或者少受文化背景影响的价值观呢?

冰海:有啊,2018 年的“国际安全堕胎日”上,联合国专家就呼吁各国将堕胎合法化,将堕胎的权利交给女性。理由是“不安全堕胎每年导致约 47000 名妇女死亡,另有 500 万人遭受某种形式的暂时或永久性的残疾。产妇死亡违反了生命、健康、平等和免于受到歧视的权利。”

牛牛:这和堕胎合不合法有什么关系?

冰海:关系可大了,如果妇女没法自由地选择堕胎,那么一些危险的妊娠就会出现,更严重的是,既然明面上有堕胎技术的医院不让,那么转而选择去黑诊所,这就更进一步导致孕妇和胎儿的危险和不人道。

牛牛:社会问题真复杂啊。阻止堕胎原本看上去是一件尊重生命的好事,但可能最后间接害死了更多的生命。

冰海:没错。虽然我个人是支持堕胎合法的,但说实在的我也不能完全肯定自己就是对的。只能说继续吃瓜,看美国每一届总统选举对堕胎问题的攻防,还是很有意思的。有时候它甚至可能成为社会割裂的工具——答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区分人群,让那群人站我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