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增罪名17个,其中有“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具体法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引进”暂且不提,后两种行为能让你想到什么?
我想到的是佛门弟子的大规模“放生”,释放和丢弃兼而有之,实难分辨。那么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这事儿你我说了不算,必须国家“钦定”才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以来,我国共发布4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共计动植物种类71种。佛教认为植物并非有情众生,不入六道轮回,被“放生”的只能是动物。
中国外来物种入侵名单(第一批)第一批共16种,植物9种,动物7种(蔗扁蛾、湿地松粉蚧、强大小蠹、美国白蛾、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牛蛙)。虽然我对“放生”嗤之以鼻,但也认为这活动不是故意使坏,可以假定不含如蔗扁蛾之类的农林业害虫;非洲大蜗牛和福寿螺等又量大命贱,“放”之无趣,本批中涉及“放生”只有牛蛙。
图① 牛蛙,摄于昆明
牛蛙/Rana catesbeiana,壮硕的大型食用蛙,体长可达152-170mm。原产北美,1959年古巴领袖卡斯特罗赠送一批,即我国牛蛙之鼻祖。本种适应性强,食性广,连麻雀都能一口吞下,且繁殖能力强,严重挤占本地两栖类的生态位,影响生物多样性。其最佳归宿就是干锅牛蛙或馋嘴蛙,切记不可“放生”。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二批)共19种,植物10种,动物9种(桉树枝瘿姬小蜂、稻水象甲、红火蚁、克氏原螯虾、苹果蠹蛾、三叶草斑潜蝇、松材线虫、松突圆蚧、椰心叶甲),林农业害虫中间夹杂了一个大名鼎鼎的物种克氏原螯虾,有可能会被“放生”。
图② 克氏原螯虾,摄于南山市场
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即“小龙虾”。原产北美,上世纪30年代进入中国,60年代起开始养殖引种,80-90年代大规模扩散。善于掘洞,无孔不入,对南方水稻产区特别是梯田破坏尤为严重。别信吃货消灭入侵物种的传说,云南省政府至今还每年下拨专款治理“虾害”,“放生”这玩意儿就太扯淡了。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
图③ 红棕象甲的幼虫,摄于昆明
第三批共18种,植物10种,动物8种(巴西龟、豹纹脂身鲇、红腹锯鲑脂鲤、尼罗罗非鱼、红棕象甲、悬铃木方翅网蝽、扶桑绵粉蚧、刺桐姬小蜂)。我“接触”过其中2种昆虫:在云南吃过油炸的红棕象甲幼虫;在家乡公园散步,树上的悬铃木方翅网蝽纷纷飘落,“拂了一身还满”。“放生”者最爱的就是水生动物,这一批有4种。
图④ 巴西龟,摄于湛山寺
巴西龟/Trachemyss cripta,最常见的宠物龟,头部两侧有红斑(老年个体红斑会消失),故又名红耳龟。原产美国,上世纪80年代进入广东后迅速扩散全国,目前我国已成为巴西龟数量最多的国家,没有之一。宠物丢弃、养殖逃逸和错误放生是导致局面失控的主要原因,青岛湛山寺的放生池中密密麻麻的几乎都是巴西龟。以后有法可依,希望执法必严。
图⑤ 豹纹脂身鲇,网图
豹纹脂身鲇/Pterygoplichthys pardalis,诨名“清道夫”。原产南美热带,1980年作为观赏鱼引入我国。目前已在广东、湖北、 台湾、广西、陕西、四川、重庆、江苏、江西、海南、安徽、上海、浙江、福建、 云南、吉林等省区出现,居然包含“吉林”,令人惊讶。大规模放生的可能性不大,扩散原因恐怕是宠物丢弃,当然也有人把自己的不负责任美化成“放生”。
图⑥ 红腹锯鲑脂鲤,网图
红腹锯鲑脂鲤/Pygocentrus nattereri,外表憨厚,有点像金鲳,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踪迹现于南方多个省区。其牙齿尖锐锋利,下颚强而有力,性情凶猛残暴,“食人鲳”绝非浪得虚名,严重威胁渔业发展和分布区人类健康。千万不能随意放生或丢弃,须知“放生”也有可能是间接杀人(话是这么说,但目前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食人鱼会无端攻击或杀死人类)。
图⑦ 罗非鱼,摄于昆明(未必是尼罗罗非鱼)
尼罗罗非鱼/Oreochromis niloticus,又名非洲鲫鱼。1978年引入我国大陆后迅速推广全国,南方部分省区已形成能够越冬的自然群体。能吃能生长得快,对本地鱼类威胁很大,会造成本地鱼类多样性趋于单调。还好不耐低温,过去只有热电厂才有条件养殖,在北方野外翻不起什么大浪来。没事儿不要瞎放生,烤着吃多好。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第四批共18种,植物10种,动物8种(食蚊鱼、美洲大蠊、德国小蠊、无花果蜡蚧、枣实蝇、椰子木蛾、松树蜂)。昆虫中的美洲大蠊和德国小蠊就是南方常见的大小蟑螂,我估计应该没人“放生”,其余还是林农业害虫。有可能和“放生”沾边的只有1种,食蚊鱼。
图⑧ 食蚊鱼,网图
食蚊鱼/Gambusia affinis,为控制蚊虫和预防疟疾引入的小型鱼类,已广布于长江以南各自然水域。初衷虽好,然本种不仅捕食蚊虫幼体,而且摄食土著鱼类的鱼卵或鱼苗、两栖类的卵或幼体,造成当地部分土著种的濒危和灭绝,危害很大。再随意“放生”就是雪上加霜、万劫不复。
如“放生”对象包括以上物种,即可能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或实践,“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也需要继续补充(拟鳄龟、大口黑鲈等等尚未列入)。总之“放生”须谨慎,宜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不要为了虚无缥缈的“福报”,做破坏自然环境、威胁人身安全的蠢事。
p.s. 一则历史掌故,与诸君共勉:北使李谐至梁,武帝与之游历。偶至放生处,帝问曰:“彼国亦放生否?” 谐曰:“不取,亦不放。” 帝大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