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新办9月14日举行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主要内容吹风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别涛司长出席会议,就人权的保护与环境权益的关系、新时代的生态环保工作与环境权益等方面深入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他指出,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以来,经过近50年的努力,中国对于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与其他任何国家相比都不落后。并强调“环境权利的保护是中国人权保障的一大亮点”。吹风会上他还回答了有关媒体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立法等方面的提问。详见国新办报道………
按/Cherry 审/绿宣
国新办举行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主要内容吹风会图文实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是中国政府连续发布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环境权利”在我国也已经连续12年被先后四期《人权行动计划》纳入其中,刚才李晓军先生提到一个观点,“环境权利”的保护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特点。
关于人权的保护与环境权益的关系,我从环保角度谈一下个人的几个基本判断,供大家参考。一是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包含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二是对环境权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环境法治。三是中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历来重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4年中国新环保法的修订,以及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还有正在修订的噪声法、核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订,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对于环境权利,无论是从实体权方面,健康的空气、清洁的饮用水源、干净的土壤;还是程序性的环境权利,例如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无论是预防性的环境权利,例如项目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听证;还是救济性的环境权利,例如磋商、诉讼等程序规则;也不论是对于公民个体的私益性的环境权利,还是对于NGO等环保社会组织的集体环境权利,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都给予了公正、公平和有力的保护。
刚才李晓军先生提到了一个词——“自信”,我也很赞同。我们今天可以自信或者自豪地说,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以来,经过近50年的努力,中国对于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与其他任何国家相比都不落后。
从环境人权法治的角度看,我国通过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生态恶化、防治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方面入手,有力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经过12年的接续努力,在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包括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解决环境民生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有力地提升了公众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不失为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亮点。
新的为期五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环境权利独立成章,并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列。同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有关环境权利的规定,其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我们也做了一下回顾,从2009年第一期中的“一个方面、七项任务”,拓展到第四期中包含“六个方面、十八项任务”,记者朋友们有兴趣的话可以浏览看看。其内容更加丰富,部署更加系统全面,具有很强的开拓性和引导性,我们觉得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仅仅是在篇章结构方面的形式上的改变,从实质内容上来说,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个思想体系,也是我们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根本遵循。
现在我们都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环保系统,我个人学习体会到,新时代的生态环保工作与环境权益密切关联,我个人体会,它集中表现在“四观”上面。
第一,民生观。环境就是民生,这是我们讲的,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我们既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提供更多的优质的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努力探索环境与健康相互促进的新路子,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新环保法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立法宗旨,这个法的总则里面有原则性的规定,在专条的规定,也有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防治与环境有关的各类疾病,国家根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风险评估,制定、公布和调整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名录。
第二,公平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此我们要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既要着力解决困扰城市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比如我们关心的PM2.5重污染天气;也要高度重视解决流域性、地区性的水污染问题,包括恶臭污染问题、黑臭水体问题;同样也要加快治理影响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面源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着力推进城乡之间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体现了很强的环境的公平观。
第三,开放性或者参与性。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个人可以成为纯粹的旁观者、局外人和批评家。要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动员全社会为生态环保作出更大贡献。环保部门今年组织了一个专门的行动,“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我也想请大家关注。现行的环保法,把公众参与作为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在其中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即第五章,标题就是“环境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这里面有多个条款分别规定了政府的环保的基本责任,政府统一、定时发布环境状况信息。国务院每年都要公布各个部门的数据,汇总成为统一的环境状况公报。各地方政府也是这样,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公布各自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公共环境信息,同时要求企业公开其自身影响公众权益、影响公共健康的环境信息。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性活动,排放污染物,影响公共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就有义务公开自己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去向,特别是有一些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和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受到违法处罚的企业,必须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包括整改方案。正在进行的中央环保督察,也对一些违法企业作为典型案例,全面公开有关环境违法事实,并督促制定整改方案,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
还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影响公共环境的建设主体,要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依法参与相关项目的审查、决策,重大项目可以正式要求参与听证、审查。我们鼓励公众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举报人保护其信息,维护举报人合法利益,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特别要关注的,就是在知情、参与、监督的机制上,提出公益诉讼机制。没有直接受害的环保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违法企业的公益性质的诉讼,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责令违法主体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
第四,全球观。我就不再展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保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治污”等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是推动生态环保领域在高质量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二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更加深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损害了公益性质的环境,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损害了公众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要依法承担修复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保系统将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减污降碳的总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为实现环境权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国新网http://www.scio.gov.cn/m/xwfbh/xwbfbh/wqfbh/44687/46862/wz46864/Document/1712624/17126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