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3407 篇文章
患者住院治疗,家属需要陪护,医疗机构经常会采用出租躺椅、看护椅的方式来给患者家属提供便利。但是患者家属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时而也会发生受伤的情形,由此引发纠纷,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担呢?
先来看个案例①,郑某某的母亲因病在安徽医科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租用了该院的陪护椅在医院看护其母亲。郑某某在陪护过程中,不慎被其租用的医院陪护椅夹伤。受伤后即刻报案,当天即被送往另一所医院进行诊治。诊治结束后,司法鉴定结论为:1、左手中指末节离段伤;左环指指腹撕脱伤,符合机械外力挤轧所致。现遗左手中指、无名指末节部分缺失,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十级伤残。2、左手外伤的休息期限为伤后9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由此引发纠纷,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7553元。
租赁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案例中,郑某某与医院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某是在租用医院看护椅用于看护其母亲时不慎被医院提供的看护椅夹伤。医院向住院病人的看护人员收取费用后向其提供看护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看护椅为安全、合格产品,定期检查维护,并向使用看护椅的人员告知看护椅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以确保安全。另,看护椅作为医院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的一般性公共物品,其使用、操作并不复杂,不需要具有专业性技能,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进行正常的操作、使用。
案例中,医院无法说明该看护椅是否安全、合格,有无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亦未证明其已经就看护椅的使用方法、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向郑某某进行了警示、告知,同样未能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已经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在郑某某受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郑某某在使用看护椅过程中未尽到对自身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法院判决,由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郑某某自行负担60%的责任。医院赔偿郑某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718.82元。
为了尽可能避免医疗机构在提供租赁服务过程中引发纠纷,医院应注意说明租赁物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定期检查维护、注意租赁物的安全性。租赁者、使用者也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
①参见郑某某与安徽医科大学某医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6号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