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的实施,对基础研究发展不全面,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等问题提供了保障与支撑。
1月1日,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与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相比,这次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由原来的8章75条改为目前的12章117条,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等四章,其余章节亦有较大改动。
有业内人士评价,此次修订重点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创新成就的先进经验做法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固定,既是对现有科技创新领域改革探索的肯定,也将保障“十四五”时期我国科技事业能够再上新台阶。
新版科技进步法亮点多多,尤其是将基础研究单列成章,衔接在“总则”之后,着重强调基础研究的战略定位,明确了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先导作用,也反映了我国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为何如此重要,甚至被置于了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地位?这和我国科技发展的短板及国际科技竞争的现实有密切关联。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取得一系列伟大成就,国际社会影响力显著提高。近些年来,我国各项重大科技成果井喷式涌现,但另一方面,重大原创性和具有世界影响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不足,理论科学研究明显落后于实验科学研究,缺乏开创重要新兴学科和方向的灵感和创意,部分领域缺少原创仪器装备。此外,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底层原理不清,底层基础技术、基础工艺能力不足,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开发平台、基本算法、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瓶颈仍然突出。
我国想要迅速弥补这些短板,改变核心技术与产品被“卡脖子”的局面,就需要不断加强基础研究。为此,新版科技进步法提出“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以往,基础研究更强调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院所、高校等的作用。新版科技进步法则对企业也寄予厚望,提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将企业当成了基础研究的一个重要主体。这些企业中,不乏具备相关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当一部分就落户于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非国有企业。
基础研究要取得大发展,资金投入是重要保障。我国基础研究投入长期徘徊在5%左右,2020年提升到6%,与发达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投入占15%—20%相比差距较大。这方面,新版科技进步法从立法层面给予了有力支持,提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新版科技进步法系列相关措施中,除了强调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也特意强调了社会力量的参与,还有支持方式的多样化、多渠道,并提出了相关配套激励政策,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除了立法层面的保障与支撑,如何让其落地实施,取得理想的成效,仍需要各方持续不断的探索努力。
撰文/罗中云(本报评论员)
编辑/吉菁菁 新媒体编辑/吕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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