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给基金会捐赠上千万元,但要求基金会宣传该企业的产品,这样做行吗?又例如,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要求,如果慈善组织不满足捐赠者的一定权益,就构成违约,捐赠人有权撤销捐赠并要求慈善组织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其实这些咨询就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慈善组织(以基金会为例)在慈善捐赠过程中对捐赠人能约定利益回报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慈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可见,慈善捐赠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慈善目的、自愿性和无偿性。只要违背了上述三个特征,就不得认定为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不应约定利益性回报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与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定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公益捐赠票据。
张凌霄介绍说,慈善募捐的无偿性是法律对捐赠人的要求,对捐赠人来说,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也就是说,无偿意味着慈善捐赠不可以有对价,不可以有实质性的回报。
因此,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慈善法》的规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
慈善捐赠不应约定有回扣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慈善捐赠是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最为普遍的方式之一,慈善组织不得在慈善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也即是基金会给提供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回扣是不被允许的。
如何理解利益性回报?利益性回报,是慈善组织给付捐赠人对价的义务。所谓对价,就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相应代价。如果该项义务构成捐赠行为的对价,则该捐赠就不满足无偿性的要求,就不属于慈善捐赠。
在前述捐赠咨询案例中,捐赠企业要求慈善组织宣传企业的产品,就构成了对捐赠企业的利益回报,该笔捐赠就不属于慈善捐赠,不应开具公益捐赠票据。因为该企业的捐赠违背了慈善目的和慈善捐赠中的无偿原则,不能被认定为公益性捐赠。
冠名捐赠属于利益性回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为了表彰公益捐赠,弘扬善举,社会和公众根据法律规定赋予捐赠人某种荣誉,例如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慈善组织可以对于捐赠人颁发带有公益宣传色彩的奖牌、荣誉证书,并特许其作为基金会活动的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和公益资助单位等等。
上述这些具有象征性、纪念性、荣誉性的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实质性的回报,并不影响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进行捐赠的慈善属性,不构成对捐赠人的利益回报。
因此,慈善组织在慈善捐赠过程中,应合理合法地开展慈善活动,远离红线。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慈善联合会顾问 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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