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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肥料质量管理 保证农业生产安全

《今日农业》 2016-04-21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肥料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随之暴露出来的肥料产品问题也日渐突出。加强肥料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肥料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随之暴露出来的肥料产品问题也日渐突出。加强肥料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农科110特别邀请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研究员乔红进就强化肥料质量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问:当前正是全省春耕、春管的关键时期,那么在购买肥料时农民怎样识别真假肥料,您能介绍一些相关知识吗?

  答:好的。现在全省已进入春耕、春管的关键时期,也是农民朋友购肥、用肥的高潮,也是外省,本省肥料销售的旺季,掌握鉴别肥料的质量对全年的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是非常重要的。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我主要就肥料质量的鉴别作以下介绍。

  肥料质量的好坏需要掌握三个层次,一是感观判定;二是肥料包装标识判定;三是化验室分析鉴定。

  (一)肥料感观判定

  肥料质量的鉴别方法,可以概括为5个字,即看、摸、烧、试、测。

  看:就是根据肥料的包装、结晶形状或颗粒成形、颜色、光泽等物理形状来比较判断。

  摸:就是凭手感,摸肥料的吸湿性、光感性、流动性等。

  烧:就是看肥料的熔融性、燃烧性。

  试:就是测试肥料pH值、水中溶解度。

  测:就是根据国标测试肥料养分的准确含量。

  这五个字就是根据肥料的物理、化学性质进行判断。

  (二)标识判定

  根据《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标识的判定首先从包装开始,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名称、通用名、生产厂名和厂址;

  2、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3、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净重量(或容量)和剂型;

  5、适用植物和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三)化验室分析鉴定

  化验室分析一般为科学、准确、定量的分析,这是判断肥料优劣的主要手段,这项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进行的,并能做出较准确地判定。

  问:肥料为什么要实行登记呢?肥料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答:肥料作为种植业投资最多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高新农业科技的引进,肥料生产已由单元素化学肥料向多元素复合肥、复混肥、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和生物肥料发展。肥料生产范围的扩大、品种的增多,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向高效优质发展;另一方面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在肥料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肥料产品质量尤为堪忧,严重影响了肥料生产、经营持续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为了维护肥料市场秩序,保护生产经营、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保障人畜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此,要按照有关法规(办法)对肥料生产、经营等进行监管,保障肥料产业顺利发展和农民用肥安全。

  问:肥料登记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答:山西省肥料登记的程序是:企业申请→县、市土肥站推荐→农业厅机关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省土肥站进行现场考察→省土肥站组织专家评审→厅领导审批→进行网上一周的公示→发证。

  问:生产肥料的企业需要到哪里办理肥料登记证呢?

  答: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根据《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工作和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肥料登记的有关工作。”所以,办肥料登记证要到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办理。

  问:目前常用肥料的标准是什么?

  答:肥料是指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根据肥料生产工艺,作物的施用范围,目前,可分为以下肥料品种:

  (一)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高浓度的复混肥料,氮磷钾的总养分含量要求≥40%;第二个层次是中浓度的复混肥料,氮磷钾的总养分含量要求≥30%;第三个层次是低浓度的复混肥料,氮磷钾的总养分含量要求≥25%,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

  (二)掺混肥料(BB肥):目前国家有《掺混肥料》的标准,它的含量有一个新的规定,即氮磷钾的总养分含量必须在35%以上;

  (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含量要求氮磷钾的总养分含量≥15%,有机质含量≥20%,水分含量≤10%;

  (四)有机肥料:该肥料产品的氮磷钾总含量要求≥4%,有机质含量≥30%,水分含量≤20%;

  (五)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粉剂、水剂)的技术指标为: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粉剂):氮磷钾总养分含量要求≥50%,微量元素总养分含量≥0.5%;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水剂):氮磷钾总养分量要求≥500克/升,微量元素总养分≥5克/升。

  (六)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粉剂、水剂):微量元素含量是指Cu、Zn、Fe、Mn、B、Mo六种微量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单质含钼微量元素除外)。其技术要求如下:

  1、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粉剂):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要求≥10%,水分含量≤6%,水不溶物含量≤5%;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水剂):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要求≥100克/升,水不溶物含量≤50克/升;

  (七)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按添加中量、微量营养元素类型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划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其技术指标为:

  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粉剂):氨基酸含量要求≥10%,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2%,水不溶物含量≤5%;2、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水剂):氨基酸含量要求≥100克/升,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 ≥20克/升,水不溶物含量≤50克/升;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粉剂):氨基酸含量要求≥10%,中量元素含量≥3%,水不溶物含量≤5%;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水剂):氨基酸含量要求≥100克/升,钙含量≥30克/升,水不溶物含量≤50克/升;

  (八)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按添加中量、大量营养元素类型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划分为: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其技术指标为:

  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腐植酸含量要求≥3%,大量微量元素含量≥20%,水不溶物含量≤5%;2、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腐植酸含量要求≥30克/升,水不溶物含量≤50克/升;3、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腐植酸含量要求 ≥3%,大量微量元素含量≥6%,水不溶物含量≤5%;

  (九)微生物肥料:微生物肥料是指特定的微生物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能提高、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的活体微生物制品。从目前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不含无机成份的生物肥料,另一类是含无机成份的生物肥料。

  问:对生产和销售假冒肥料行为如何处罚?

  答:(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中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肥料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是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中规定:“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转让肥料登记证、号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的,由原发证机关收缴或注销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证批准的内容不符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中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空不符的。”

  (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以下罚款”中规定“转让肥料登记证号的。”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转让肥料登记证号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的,由原发证机关收缴或注销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可以并处1万以下罚款。”

  (5)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肥料产品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以下罚款”中规定“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中规定“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7)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

  《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肥料经营者逾期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其经营的肥料品种备案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贾永霞

  审核专家: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研究员 乔红进

责任编辑: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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