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告别野蛮生长时代?科技日报 2016-08-31 |
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与网信息办四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设定了借款金额的上限:个人在同一平台最多借款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 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限额的设定合乎情理,“小额分散是普惠金融的客观要求,设置借款 上限客观上利于防范大额标的带来的信贷风险,对于投资人无疑起到保护作用。”不过,这一规定势必会对网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冲击,尤其对一些涉及房地产融 资项目等单个标的数额较大的平台影响较大。
定位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这是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网络借贷主要为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小微企业等服务,要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说,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网贷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网络借贷平台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这与现行最高院2010年18号文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最高院2010年18号文规定个人非法集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集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避免一些恶性主体,披着互联网外衣就可以无法无天地进行非法集资,对老百姓财产进行掠 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李爱君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大量平台都远远超出了这一限额,对整个运营机制方面影响很大。但从长远看,是有利 于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债权人的风险分散,同时也是对平台信誉风险的分散。
李爱君说,《暂行办法》结束了网络借贷没有行政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标志着网络借贷将进入了一个依法创新、公平竞争的有序健康发展时代;开创了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进行的行为监管与多元化监管,即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元化、监管理念多元化、监管方式多元化。
备案制让网贷行业阳光前行
受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限定,网贷业务在此前存在普遍的违法性。金蛋理财CEO邓巍说,如今,网贷行业的合法地位和行业边界得到明确,这对规范行业发展,防范风险过度集中将产生深远影响。《暂行办法》的出台和落地,标志着行业规范期真正到来了。
李爱君也强调,“就是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提供信息服务的, 不是借贷合同的借款人。”
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首先要求的是备案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李爱君解释说,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体现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只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不对其进行实 质性要件的审查,也没有价值理念的审查。这种准入制减轻了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和压力,提高其效率,降低成本,监管部门不提供任何监管“背书”,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约束作用。“可以预见,在《暂行办法》的监管指引下,整个网贷行业将直面问题,提振信心,明确目标,阳光前行。”邓巍说。
互金生态必然向好而生
《2016年中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2016年上半年共有515家平台退出,其中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问题的有268家,良性退出的247家。截至2016年6月底,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为2349家。
银监会也指出,截至6月底,我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 元人民币。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不但极大损害出借人的利益,而且破坏公众对P2P网贷的信任度。因此,风险防控、资金安全是P2P网贷生存的核心。于 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禁”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要点,即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 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
李爱君认为,“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对目前一些机构影响较大,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一些结构设计实质上主要是为自身,或关联公司进行 融资的行为被禁止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主要是防止平台对投资者误导和 降低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认知风险,是对整个金融行业的从监管层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以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发放机构不清楚而发生平台对消费者的误导,“这 也是对目前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所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经验总结”。
邓巍表示,按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银行资金存管对于网贷行业生存与发展意义非凡。从业机构方面,要加强自律,积极争取,主动调整;监管部门和银行方面,在全面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引导,健全服务。优质合规平台则要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如此, 则整个互金生态必然会向好而生。《暂行办法》体现出风险防范意识更强,风控安全标准更高、监管范围更广,监管内容更具体,这些变化均明确指向了行业过去和 现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对行业整顿具有极强、极有针对性的现实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刘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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