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快生态环保建设

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2021-03-12 作者:惠农新政


 

各位农民朋友,对退耕还林并不陌生,特别是出台退耕还林条例十几年来,更是凸显了退耕还林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在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再次提及了这么一句话:“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再次明确了退耕还林工作的长久持续性和对生态保护的基础性必要性。这次,就给大家普及一下,退耕还林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退耕还林工作,不仅是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退耕还林也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同时,在条例第五条规范了退耕还林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是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是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是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是要保障,并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明确要求,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在第十五条中明确了应纳入退耕还林的耕地规划:(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同时,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在第十六条这样说到,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同时也规定,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并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下面,关键点来了,大家关注的资金补助也有严格的规范。首先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而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同时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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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科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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