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 农村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2021-03-26 作者:惠农新政 |
在农村养殖户当中,兽用生物制品在确保养殖质量上尤为关键和重要,而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正是各位朋友应知应会的政策内容,国家从经营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就是从流入市场进入农村进行了有效管控,下面咱们就一起学习下,新修订的《办法》与往年执行的不同和优化之处。
首先,我们先解释下什么是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为保障动物及人类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据此,现阶段我国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我们看一看新办法修订的几条原因,在哪方面进行优化和更新:一是原《办法》设立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政策不便于支持推进“先打后补”防疫政策。为切实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19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改革,探索采用“先打后补”模式,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达到要求后申请财政补贴。目前已在30个省(区、市)开展了改革试点,2022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先打后补”。但原《办法》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只能通过政府部门招标采购方式统一分发到养殖场户,或者相关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禁止生产企业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原《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养殖场户,不得销售给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阶段,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经销商,大多为区域代理,代理经销商考虑销售成本和规模效益问题,很难将销售范围覆盖延伸到各类养殖场户,特别是地处偏远的中小养殖场户,不便于养殖场户就近购买防疫所需产品,需要进一步放活经营政策。三是原《办法》未规定贮存运输相关冷链要求,没有明确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和具体责任义务,全链条保障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其次,我们再学一学新《办法》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修订重点是调整现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满足全面推行“先打后补”政策需求;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冷链运输和追溯要求,进一步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一是新《办法》调整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新《办法》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现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相同的销售管理方式。配套支持“先打后补”防疫政策实施,养殖场户能够方便、快捷地购买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及时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二是新《办法》优化了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新《办法》允许经销商直接将经营的产品销售给养殖场户,也可以销售给其他取得委托资格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多层级的经销机制方便了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三是新《办法》增加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要求。新《办法》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贮存运输全程冷链管理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时,均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中。同时,增加了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管理的职责义务,要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和分发单位均应及时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信息,推动实现兽用生物制品的追溯信息在生产经营环节实现100%追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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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科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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