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竞争又多了几条新规

千龙网 2017-02-28

  

  千龙网综合报道在中国互联网20多年的江湖恩仇录中,掐架一直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不过,从今往后,科创企业掐架得悠着点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有法管了!

  从早年的3Q大战、小3口水战、3B纷争,到电商价格战、网络视频大战,到滴滴快的补贴大战,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方打群架,如今连共享单车也被曝出恶性竞争事件……回看互联网圈的掐架官司,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花样百出,怎一个乱字了得。

  有专家指出,这些企业之所以纷纷一副“掐架不怕事儿大”的架势,是因为原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新型的互联网竞争,尚未及时地做出完善和补充。

  不过,这种混战的恶性循环或将被遏制住。近日,已施行近2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终于迎来了首次修订,其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的增加最引人瞩目。也就是说,以后互联网许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起来摇摆幅度可以很大的,诸多信息时代特有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法律条例作为判决依据。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企业创新的内在驱动,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面对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也只有在良性的竞争环境中,才能为创新培育适宜的土壤,让 科创之树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page]

  

  【给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来个“紧箍咒”】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2010年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爆发的“3Q”大战一度引发广泛关注,双方随后对簿公堂,成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也引发外界对互联网经营行为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的呼吁。

  2月24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修订内容】

  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从四条上我们可以看出,主要围绕的是打压不正当竞争方利用资本、技术、流量等自身优势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离开竞品的问题。如今这些在互联网创业圈并不罕见,许多优秀的产品,就在对手的“黑手”下无奈夭折。

  第一条,有个通俗的称谓:流量劫持。此前有关媒体就流量劫持事件的相关报道已经非常之多,业内有人估计中国流量劫持黑色产业链或达千亿元。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就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

  第二、三条,围绕的则是技术手段上的不正当竞争。比如说最早的3Q大战、3百大战,其中各方技术手段上的比拼就是一大看点。2015年外卖行业也发生一起,利用技术手段在后台强杀竞争对手商家版App的事件,简单来说就是Android版APP中植入封杀竞争对手APP的代码。这些黑手段主要存在于行业竞争初期,用户在未确定某App好用时,往往会下载多个App一起用,并将最喜欢的那个留做常用App。

  当一家公司利用手机系统上的某些漏洞,从后台破坏竞争对手App体验时,不仅仅用户很难发现自己用的App已经被人悄悄阉割了,被动手脚的竞争对手难以发现这种现象。在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时间与规模往往就是生命,如果创新者因为对方宣传,尤其是技术上的破坏时,这种危害往往是致命的,大大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

  第四条,则大多适用于一些拥有庞大的流量,以及不可替代性较强产品的科技巨头。比如说当年轰动一时的二选一,如果不是双方都是用户数亿的大巨头,那么用户在逼迫下结果必然是抛弃体量小的一方。如今无论BAT,还是其他中小科技诸侯,在互联网商业思维影响下,大多数都会广泛布局多个领域,本身就不占优势的创新者。如果还要遭受到巨头“二选一”的重创,无论多好的产品,想要安稳度过成长期,并发展壮大显然是毫无可能。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一法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可以有效避免互联网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

  【现实意义】你一定遇见过这样的情况:网上点击一个链接后,马上跳转到另外一个毫不相关的页面,甚至可能染上病毒;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不知不觉间电脑上装了一大堆类似软件,运行速度越来越慢。相信法律的出台将逐渐让这些令人头疼的问题成为历史。

  [page]

  

  【互联网竞争新规出台原因】

  在市场环境下,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是应有之义,没有竞争就没有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繁荣、行业的发展和用户体验不断的提升。

  互联网产业向来是竞争高地,伴随着互联网产业整体高歌猛进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高度市场化的互联网产业迎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残酷异常的竞争。

  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迅速提升用户流量和积累数据资源,扩大市场影响力,采取了一系列违背公认市场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产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事件频发,给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丝阴影。

  在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事件的背后,践踏的是互联网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的是广大网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消耗的是行业内各家企业的资源、精力,浪费的是紧缺的行政、司法资源,可以说对于整个行业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实施较早,对于信息时代技术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具体规定上很难做到准确、全面。因此导致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适用基本原则,而基本原则适用的弹性空间,反而成了许多科技公司钻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空子。

  “必须通过修法实现网络竞争的有序性,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有序进行。”

  [page]

  【 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规律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互联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比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竞争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

  一是创新竞争。相较于传统产业,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短,产品推陈出新快,有些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甚至只有一两年左右。这迫使企业通过不断创新进行竞争,保持自我更新,创造出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创新的质量和速度关涉企业的生死存亡,互联网行业的“颠覆性”技术、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层出不穷,IT是个飞速发展的行业,不进步创新就会灭亡。

  二是跨界竞争。目前,互联网正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业模式和服务经济快速兴起,新业态不断衍生。互联网行业内不同细分领域的企业,经常为争夺用户资源而展开激烈竞争。无论是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还是电子商务,一方面各自有不同业务,另一方面又都面向网络用户,都在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产品换取用户关注,具有明显的平台化发展和竞争特点。例如百度在打造搜索帝国的同时涉足视频、音乐、安全等领域;腾讯背靠10 亿海量用户,可以轻松进军游戏、邮箱、团购等各个领域。这种竞争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行业竞争,而是一种崭新的平台竞争、跨界竞争。

  三是寡头竞争。随着互联网行业的深入发展,竞争者迅速进入市场,又迅速退出市场,最终“赢者通吃”现象愈来愈明显。互联网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和用户规模,容易实现较高的用户粘性,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国互联网已经进入百度、腾讯和阿里巴巴三足鼎立的寡头时代。在中文搜索领域,百度全球最大,占据80%以上中国搜索市场份额;在即时通讯领域,腾讯则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占据中国电商市场的80%以上。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百度、腾讯和阿里巴巴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是动态竞争。互联网行业动态性极强,企业创新迅速,市场地位变化很快,即使是行业领先的企业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新的竞争者通过“颠覆式创新”所取代。

  [page]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井喷】

  随着互联网市场竞争加剧,竞争态势日趋复杂,垄断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同质化严重,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企业缺乏公平竞争意识,甚至有意无意地忽视反垄断合规能力建设,这进一步加剧了业已出现的垄断问题。

  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有发生。

  在互联网行业的某些领域已经呈现一家独大、寡头垄断的状态。尽管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但一些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令人担忧。例如,有的企业采取捆绑搭售、拒绝交易或兼容、价格歧视等方式赤裸裸地获取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再如,有些互联网行业巨头凭借其掌控的互联网资源和资本优势,直接“复制”其他中小企业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向更多领域延伸,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挫伤了行业创新积极性。

  二是大型并购可能引发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近些年,互联网行业并购整合的加速引人注目,互联网业务平台化和业务生态结构横向和垂直一体化整合趋势明显。有的并购大幅提高了市场集中度,甚至几近垄断整个市场。例如,滴滴合并快的后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升,补贴减少,高峰期间打车费上升;再如,携程收购艺龙和去哪儿之后,几乎垄断网上酒店预订市场,订约酒店受挤压,消费者选择减少。有些互联网行业巨头在大肆收购潜在竞争者,许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崛起之前就被消灭了,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力量被扼杀于摇篮之中。

  三是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

  在互联网领域,山寨抄袭、域名抢注、阻碍软件安装运行、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搜索排名、安装恶意插件、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花样百出。这些行为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维权难度大,严重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挫伤了行业创新积极性,危害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乱象正呈现出四大特征:侵权主体不断扩大,蔓延趋势明显;被侵权主体广泛,对行业影响巨大;反复侵权现象严重;不正当竞争乱象持续时间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焦慧强如此表示。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乱象实际上从2009年就已经凸显了。”据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介绍,“在此之后我们经常看到不正当竞争引发的重大事件,而且这类事件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涉及到搜索、浏览器、安全产品、网络游戏、移动端APP分发业务等众多互联网产品领域。”

  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互联网领域正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发地带。在该院2010年到2013年审结的1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就有33件涉及互联网领域,占到全部案件的30%。

  [page]

  

  【互联网恶性竞争为何难禁止】

  我国互联网场域内不正当竞争频发的诱因有三:

  其一,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单一化,在基础服务免费的情况下高度依赖于流量所带来的增值服务收入,而企业平台化发展趋势使得各个互联网企业均将原服务积累的用户流量导向平台内提供的其他服务。如此各互联网企业在商业模式无创新、服务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在流量的争夺上采取非正常手段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竞争的首选。

  其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技术的抗衡。

  而互联网场域内企业只需要通过改变接入互联网的硬件或者软件的若干代码就可以瞬时实现流量的激增,而行为的实施又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不易为竞争对手所发现。

  其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被侵害人提供的救济不足,侵权违法成本显著低于侵权带来的收益,如在2004年至2014年3月法院认定的17起安全产品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除了由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的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案的赔偿数额“一枝独秀”,达到500万元外,其余16起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数额平均每起不到16万元。成本收益的不对称还体现在司法判决效率上,受司法举证责任以及诉讼程序的制约,法院针对原告的起诉一般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一段时间后才可作出生效判决,此时的判决不足以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构成震慑。

  【世界各国已对互联网行业实行必要竞争监管】

  互联网行业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各国对互联网行业均采取了必要的竞争监管措施,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美国、欧盟近年来先后对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等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注重加强反垄断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采取事前控制与事后调查并举的监管措施。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监管也在不断深化。2014年以来,相关部门先后开展了“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制定出台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对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广告(竞价排名)明确列入《广告法》监管范围,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扫清了障碍,社会反响良好。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障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这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监管指明了方向。

  [page]

  【加强互联网竞争监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我们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继续完善互联网行业的政策环境,健全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培育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

  要鼓励突破核心技术,逐步形成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通过持续创新、改善用户体验等方式开展高层次的竞争。加快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鼓励差异化创新和竞争,鼓励融合创新,为各类互联网新业态和新模式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氛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互联网企业加强各自产品的互联互通与兼容,更好地实现合作共赢,推动技术与商业创新。

  完善互联网竞争政策和监管法律体系

  应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评估互联网行业竞争状况,研究制定有关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政策,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加强竞争政策与互联网行业监管政策的相互协调,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深入研究互联网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理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作法,加快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继续完善《反垄断法》配套立法,制定适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配套规则,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抓紧制定《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夯实互联网行业竞争监管的制度基础。

  加强互联网行业竞争执法

  应结合互联网行业创新竞争、动态竞争等特点,研究反垄断法适用的创新分析方法,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有效发挥竞争监管促进互联网行业竞争和创新的积极作用。针对严重危害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密切监管、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确保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正如美国股市从草莽的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经历一个制定规则、遵守规则、传播规则的过程,才有了今日影响全球的华尔街。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互联网行业条款正是一个好的开始,只有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才有力量。

  [page]

  【回顾:互联网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愈演愈烈,如何避免互联网产业内部的混战,将互联网竞争引向真正的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司法面临的崭新课题。

  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十起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这十个典型案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域名抢注、搜索引擎排名、商业诋毁、恶意插标等涉及互联网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多数案例是在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面对互联网新技术、商业运营新模式引发的疑难复杂问题作出的积极探索。这十个案例体现了法官在构建公平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

  案例一: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系一中院首例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该案的审理原则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采纳。(2000年)

  案例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在同类产品上设置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案例三:北京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网页页面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案例四: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搜索引擎排名案。一中院认为网站自行设定的自然排名算法规则不具有违法性。本案为后续竞价排名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借鉴。(2007年)

  案例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通过诱导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

  案例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垂直搜索技术的使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合理范围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

  案例七: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发布具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消息并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3年)

  案例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影响同业经营着竞争利益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3年)

  案例九: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中院认为,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13年十大创新案件”。(2013年)

  案例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该两案是新《民诉法》增设行为保全制度后,一中院首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2014年)

  本文综合自科技日报 经济参考报 蓝鲸财经 新华网等。

责任编辑:李阳阳

科普中国APP 科普中国微信 科普中国微博
千龙网
是中国科协为深入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而塑造的全新品牌,旨在以科普内容建设为重点,充分依托现有的传播渠道和平台,使科普信息化建设与传统科普深度融合,以公众关注度作为项目精准评估的标准,提升国家科普公共服务水平。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