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如何立遗嘱 遗产信托应用广泛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01-09

  根据资料,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遗嘱是一个埃及人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立下的。从那时到现在,4500多年过去了,立遗嘱在西方国家已相当普遍。

  遗嘱继承制度详尽

  国外遗嘱继承制度现已较为详尽,对遗嘱能力、遗嘱有效形式、遗嘱撤销和变更、遗嘱执行等都有明确规定。

  在瑞典,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善,包括《家庭法》《继承法》《税法》等,从各方面保证遗嘱的效力和执行。瑞典对立遗嘱的规定非常详细,比如要求立遗嘱者需年满18岁,而且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虽然法律也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以变通方式立遗嘱,例如订立口头遗嘱或者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并签署遗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3个月内,可以以正常方式订立遗嘱,那么非常情况下的遗嘱则属无效。

  对遗嘱执行人资格审定方面,各国法律也有详细规定:法国法律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且未成年人也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德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遗嘱执行人,存有心理疾患或其他在身体和精神上有残疾的成年人,即使在法院为其选任了照管人的情况下也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遗产信托应用广泛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信托的运用十分广泛,遗产信托是最具有普适性的一种。

  通常意义上,遗产信托制度是指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写明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立遗嘱人的意愿,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

  遗产信托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每一方当事人在各自的立场上享受权利或履行义务。委托人除需对信托财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外,更多的是权利。例如,他对于受托人怎样管理遗产,将信托利益以何等条件交付给何人等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甚至有权规定限制受益人配偶的宗教信仰,有权约定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义务等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同时享有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因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而接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其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享有依照委托人的约定接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对其接受利益赋予一定的义务,受益人需履行该约定的义务。

  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遗产信托成为美国人遗产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英国,老人可以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管理,并按自己的愿望使用或处理。比如,英国戴安娜王妃将财产进行遗产信托,使两位王子在满30岁时都能得到1000万英镑遗产。

  公共服务引导到位

  据报道,遗产分配问题已经成为日本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老年人希望通过立遗嘱解决身后事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因此,遗嘱指南类书籍在日本很流行,在东京最大的书店之一八重洲书本中心,与遗嘱有关的图书就有100多种。除了关于立遗嘱的书外,日本还有一份《遗产时报》,专门帮老人解决遗产问题。日本的报刊也常常会开设一些专栏,由律师提供关于遗嘱的法律知识。

  而在法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服务做得很到位。他们的网站上都有很多关于遗嘱的实用信息,对于遗嘱如何订立解释得简单明了。公民想了解跟遗嘱有关的事情,只需上网搜一下就可以搞得很清楚。在法国,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立遗嘱。法国人立遗嘱主要有3种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当然,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为了防止遗嘱丢失,法国人一般都把它放到公证处并登记入案。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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