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3月5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科普中国 2018-03-05 |
1961年1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宣称,任何国家使用核及热核武器,一概作为破坏联合国宪章,违反人道法则,以触犯摧残人类及其文化罪论。1972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个决议,宣布“永远禁止使用核武器”。但是,这些宣言和决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对此,国际法院通过分析得出了结论,其中包括:利用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是不符合第51条的要求的,因而是非法的;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必须符合武装冲突中所适用的国际法的要求,并须符合国际条约或公约关于核武器规定的明示义务;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般是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缔结协议,促使核裁军,使核武器在各个方面处于国际控制之下。为“末日之门”上一把锁核武器扩散的风险是当前国际安全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反对核武器扩散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为此,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订立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约共有11条规定,于1970年3月5日生效,截至2003年1月,共有缔约国186个。其主要内容是:一方面,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另一方面,无核国家承诺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并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之下,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可见,条约不仅约束有核国家,同时也约束无核国家,从而为被称为“末日之门”的核武器上了一把锁。和平利用核能是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无核武器国家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因此,确保各国在切实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权利,是促进条约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
作者: 科技名家·里程碑
责任编辑:杨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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