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可以是单独的概念,即自然人的环境权,也可以是集合概念,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因此,可以在个人、群体意义上对公民环境权进行理解和界定。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它是人不可或缺的、与生俱来的、天赋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一个权利束。它包含了若干项具体权利,是一个集合性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个人属性与集体属性的统一。它是个人权利,又是集体权利,其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公民环境权是代内权利和代际权利的统一。它一方面要求代内公平,另一方面又强调代际的正义。1
内容公民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它在程序上表现为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以及环境救济请求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它以环境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的客观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公民行使环境权利及其获取相关利益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
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举报权;
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吴俊文 - 博士 - 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