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关系即集合之间元素的从属关系,也称包含关系,称集合B包容A,记为A⊆B,当且仅当A的元素必为B的元素。包容关系构成组合理论的基本序关系。因为它本身可以构造出典型的组合形态如布尔代数B(2E,⊆),同时借助于它可以刻画更为复杂的关系1。
基本介绍设f和g均为从集合N到集合M的映射,若只关心N中有多少元素,而不理会是哪些元素映入到它们的像域时,则其像域g(b)可表示为
im(f)={|b∈M},
im(g)={|b∈M}.
这样在映射f,g之间建立包容关系:f⊆g当且仅当对M的所有元素b均有|f-1(b)|≤|g-1(b)|。1
定义包容关系也称包含关系,包含是集合与集合之间的从属关系,也叫子集关系。基本含义近同于蕴含、蕴涵、包涵,关系形容词。出自汉·桓宽《盐铁论·地广》:“王者包含并覆,普爱无私,不为近重施,不为远遗恩。”。
设A和B是两个集合,若集合A的元素都是集合B的元素,则称集合B包含集合A,或集合A包含于集合B,记作2
A⊆B或B⊇A.
分类(1)包含于(包含);
(2)真包含(真包含于)。
性质集合的包含关系有如下性质:设A,B,C为任意三个集合,有
①A⊆A(反身性);
②若A⊆B,则B⊇A(对称性);
③若A⊆B,B⊆C,则A⊆C(传递性),图1直观地表示了这一性质2。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王海侠 - 副教授 - 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