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希尔伯特构建的证明系统被视为希尔伯特晚期成熟的公理系统,其公理组成包括:蕴涵公理、∧公理、∨公理、~公理、¬公理。
基本介绍1922~1923年,希尔伯特和伯纳斯联合授课的公理化证明系统的公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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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标“”者直接、标“”者间接来源于罗素1906年的蕴涵理论;标“^”者为直接来源于弗雷格的公理系统1。
公理组成1927年,希尔伯特构建的证明系统被视为希尔伯特晚期成熟的公理系统。其公理部分见下。
定义1希尔伯特公理系统H的公理组成。
Ⅰ.蕴涵公理
⒈
⒉
⒊
⒋
Ⅱ.∧公理
⒌
⒍
⒎
Ⅲ.∨公理
⒏
⒐
⒑
Ⅳ.~公理
⒒
⒓
⒔
Ⅴ**.¬公理**
⒕
⒖
⒗
⒘
关于公理Ⅳ-11,“~”即“”,即对于函数,有。
类似地,公理Ⅳ-12表示,,有。
在这一公理系统之前,希尔伯特还提出命题演算公理及规则,但是没有区分公理和规则的本质意义,其中的多个公理和规则是等价的。
希尔伯特风格的证明被结构化为多种变体,这种变体分别命名为系统A至系统F,每个系统分别由公理模式如,以及推理规则如构成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胡建平 - 副教授 - 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