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癖性犯罪者(Perishable perpetrators)是指对特殊的对象或事物具有不良的嗜好,且以其作为屡用的偏爱的或达到目的的唯一的手段的人。1
常见的恶癖性犯罪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恋物癖恋物癖是指以某些非生命物体作为性唤起及性满足的刺激物,且以其作为屡用的偏爱的或唯一的手段。恋物对象多为女人的头发、毛绒织品,女式鞋子、手套、内衣裤,乳罩、月经带之类的东西,且多半是用过的,脏的东西。该症的患病率尚未见报道。2
临床表现盗窃异性贴身用品
恋物癖以男性居多,他们不是通过性接触达到性满足的目的,而是通过与异性穿戴或配带的物品相接触而引起性的冲动和性的满足,或同时进行手淫以达到性欲高潮,这些物品多是直接接触女性体表的物品,如内衣,内裤,胸罩,卫生带等。
很多恋物癖患者对用过的异性的物品有着特殊兴趣,因此,常常不是通过购买这些物品,而是通过偷窃获得,据Gopla研究,对自己性幻想的对象,以及母亲等能够给他带来安全感的人的贴身用品往往能够获得最大的心理满足。2
CCMD-2-R有关恋物癖的诊断标准为:①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②至少在半年的时间内,反复出现使用某种非生命性物件,以满足强烈的性欲望和性兴奋的联想,所恋物件是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获得性满足的基本条件;
③曾经付诸行为。2
治疗方法Negler(1957)报道了心理分析治疗,Masks与Gelder(1967)报道了厌恶疗法,均可使用。
建议采用综合治疗方案,包括:
①用认知疗法,进行较系统的性教育。
②用厌恶疗法,对标的物反感。如用污损的或有霉斑的贴身用品来实施。特别当能够从患者收藏物中找到的,最有效果。
③橡胶圈疗法,给不良意念以轻微惩罚性刺激。
④社交疗法,改变内向,不爱社交的性格。2
预防护理防止治疗不当形成性冷淡或者性厌恶。2
病理病因本病的病因尚未阐明,尽管有许多假说,但未能证实,曾有报道有些患者有颞叶脑电异常,甚至报道为癫痫,但这仅见于少数病例,不能解释所有病例,比较合乎临床观察的解释是条件反射学说,对异性的性冲动,在某种方式下曾经受到抑制,难以表达,如与女性在一起感到怕羞,或对性交的不合理恐惧,一个偶然的机会使某些无关的物体与性兴奋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条件反射,再经多次反复巩固,才形成了恋物癖。2
并发症部分患者还伴有其他性心理疾病:花痴(色情狂),露阴癖,窥阴癖,窥淫癖,异装癖,自恋癖,性厌恶,同性恋,恋足癖,阳痿,早泄,过度手淫等。2
恋童癖“恋童癖”产生于19世纪末,在西方舆论中的出现,是以未成年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病理性性偏好。恋童癖性欲指向的范围一般是青春期以前或未发育的儿童。恋童倾向与进行恋童实质行为不应混淆。
在中国,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中国的家长们对恋童癖这一行为的严重程度认识明显不足,太容易将其他成年人(无论熟人陌生人)对自己孩子的过分关注和喜爱当成是善意无害的,从而在客观上为恋童癖们的得手制造了条件。3
诊断标准第四版DSM的恋童癖诊断标准为:
1、 对青春期前的孩子(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地强烈地表现出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
2、 性幻想、性冲动或行为干扰了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3、 被评估的人至少16岁,并且比针对的儿童至少大5岁。
评估方案包括:自我报告和量表测量、阴茎体积描述器(penile plethysmograph,PPG)、视觉反应时间(visual reaction time,VRT)等。3
主要症状行为表现“:恋童癖患者的行为表现为他们对性成熟的人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满足性欲的对象;患者主要追求的是心理上的性满足和性快感,因此,他们常常通过窥视或玩弄儿童的生殖器来达到性满足,性接触往往末达到性交的地步就中止了。3
但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接触的次数增多,心理满足便会演变成生理满足,即出现性交要求、玩弄儿童、折磨儿童等行径。此外,在恋童癖患者中有同性恋倾向的与有异性恋倾向的患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同性恋倾向的患者,大多是已婚的,而且他们更喜爱一个年龄较大的对象,即12-14岁的对象;而有异性恋倾向的恋童癖患者更喜爱7-10岁的儿童,甚至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他们与其说是倾向于情欲高潮,倒不如说是更倾向于看和摸。这类患者大都是阳痿患者,如果射精的话,也是通过露阴癖、窥阴癖、手淫来实现的。3
恶化过程: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提到, 恋童癖者的一般表现是:喜欢和孩子玩在一起,带他们看电影、逛公园、买东西给他们吃,获得孩子的信赖;在与孩子建立起友谊后,通常采用“友好”的方式进行身体接触,而身体接触是从触摸开始的;当触摸的目的不断得逞后,才发展到最后一步。
这种从病态到越过雷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际精神治疗领域权威吉恩·阿贝尔认为,如果没有外力干预,有恋童倾向的人一生中会多次侵犯孩子,少则20多次,多则达200多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恋童癖患者往往难以自控,如果疏于监控,非常有利于恋童癖者成为性侵惯犯。3
原因归纳恋童癖主要是由于后天心理发展不正常造成的,其原因归纳起来有:
1、心理因素。爱恋儿童,留恋童年时代。对儿童表示关注,本是人的一种普遍行为,其心理也是无可指责的;但这种行为和心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作为一种观念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并控制人的行为,便成了恋童癖患者。
2、社会因素。有的人因为在工作、生活中,人际关系不好或受挫折,便觉得人心难测,与成年人打交道要费尽心机,因而感到很疲劳、紧张、可怕,而与儿童交往则无需费多大周折动多大脑筋。时间一长便对成人间的人际关系感到厌倦,而把兴趣转到了儿童身上。也有些在青春期时萌发过对异性的好感,而被家长或师长打压,导致成年后无法正常与同龄女子交往,而回想起儿时的"恋情"从而对妙龄女子产生性幻想,并拒绝接触同龄女性。这属于恋童癖行为,但患者一般不会呈现出暴力性行为,一般取决于儿时恋情的情况。也有发生过在青春期时对同龄女性有好感,甚至性幻想,导致同龄人孤立,使得患者对特定年龄的异性有占有欲,甚至有暴力倾向。这也属于恋童癖症状
3、家庭因素。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不好,使之对成年人间的性生活失去兴趣,而把对象转向儿童。
4、性格缺陷。由于性格胆怯、懦弱,缺乏应付危机的能力,当遇到意外的重大精神打击时,如妻子有了外遇而被发现了,不能勇敢地面对现实,希望退回到童年。于是把心思转到小女孩身上,在心目中把小女孩幻化成两种形象:一是恋人,一是母亲。
5.其它原因。有的则是因为智能发育迟滞、慢性酒精中毒、残废、年老或其他脑病,而接触正常成年女性的机会很少,故将满足性欲的对象转向儿童。3
三种类型折叠固定型
这类患者对成年人不感兴趣,只愿与儿童交往,并且只有在与儿童交往时才觉得舒心。他们猎取的对象一般都是很熟悉的,如邻居家、朋友乃至亲戚的孩子。首先是与这些孩子玩耍,带她们看电影、逛公园、买东西给她们吃,获得孩子的信赖,与孩子建立起友谊,进而才发生有关性方面的接触。
折叠回归型
这类患者表面上看起来与常人无异,能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过正常的恋爱史,甚至已结婚成家。但是,当家庭、学习、工作等方面出现压力或遇到重大精神刺激后,便回复了不成熟的性表达方式。这类患者猎取的对象都是不熟悉的儿童,其行为带有冲动性,同时有的人还伴有酗酒的现象。
折叠攻击型
这类患者的攻击对象主要是儿童,他们由于各种原因而存在一种攻击心理,想借助于折磨儿童而发泄出来。根据科恩等人的研究结果报道,他们往往用各种残忍和险恶的手段来躁踊儿童的某些器官,还强迫儿童满足他们的各种下流要求。这类患者与施虐狂很相似,他们追求的不是正常的性感,而是通过不正常的性行为来发泄畸形的感情。在施虐的过程中,恋童癖患者会动作粗暴。3
犯罪方式恋童癖患者获得性快感的方式很多,有窥视、触摸儿童阴部,拥抱接吻,阴道交、肛交、腿间性交,手指插入等。
在诊断恋童癖时应注意将其与猥亵强奸幼女犯和性早熟早恋区别开来。强奸或猥亵幼女犯,他们多是因为找不到性对象,或者见有可乘之机,才在幼童身上发泄性欲,他们主要是渴望性行为;有些是因为儿童年龄太小,性器官发育不成熟,缺乏性能力才对其进行猥亵的,他们不属于性变态犯者。而恋童癖是因为他们对成熟的异性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性欲满足对象,所以他们并不一定都要追求性交行为,时常不和儿童发生真正的性交,但猥亵行为却很明显;性早熟和早恋是指双方 都未成年或一方刚刚成年而与年龄相近的少年恋爱,而恋童癖以中年男性多见。3
恋童癖本身不属于性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法律上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一般都根据受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给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纪惩处,另外,还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常用的有厌恶疗法,而且效果也较好。当患者接触儿童或儿童模型时便给予能造成其身心痛苦的刺激,如电疗刺激,橡皮圈刺激,肌肉注射催吐药使其呕吐等,破坏患者病理条件反射,经过多次反复强化,使其改变恋童癖的行为模式。另外,通过药物治疗,如给患者使用抗雄激素来限制男女恋童癖者的性欲,也有一定疗效。3
防治措施恋童癖属于严重的性犯罪,法律上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一般都根据受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给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纪惩处,此外,还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其中,厌恶疗法较为有效;当患者接触儿童或儿童模型时给予能造成身心痛苦的剌激,经过多次反复,形成条件反射。从而改变其恋童的行为模式;对于有明显情绪反应的患者,应使用情绪调节的方法,如有的人不与成人而喜欢与幼童打交道,就是因害羞起作用。人们知道,害羞是常见的人际交往障碍之一。当然,一般说来,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从不害羞是少见的。若果真如此,那又是另一种性质的违常了。我们这里所说的所谓害羞。是指在交往过程中,过多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以致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阻碍了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3
害羞有三种类型
一是气质性"羞",即生来性格比较内向。气质比较沉静,说话低声细语,见到生人就面红。甚至常怀有一种胆怯的心理,举手投足。寻路问章也思前想后,顾虑重重。
二是认识性害羞,造成这种害羞的原因乃是过分注意。自我患得患失心太重,生怕自己的言行不对,被别人耻笑,说话做事都要有绝对把握才进行。不敢冒半点风险。因而老是受环境和别人言行的支配。缺乏主动性。久而久之,更羞于和人接触。更羞于在公开场合讲话。
三是挫折性害羞,这种类型的人原本倒是性格开朗,交往积极主动。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连遭挫折,变得胆怯害怕,消极被动。
三种害羞类型的后两种。主要靠调整观点,改变看法,掌握交往技巧。增进交往水平。至于第一种气质型害羞,除了主观努力,还需要他人的帮助。可以采取系统脱敏法,使原有气质得到改善。常用的厌恶疗法,效果较好。3
露阴癖“露阴癖”属于性变态的一种,也称“阴部暴露症”。其特点是在不适当的环境中对异性公开裸露自己的生殖器引起异性的紧张性情绪反应,而获得满足或快感,但无进一步性行为施加于对方的一种性偏离现象。通常发生于男性,男女之比为4∶1,又以未婚男青年居多(易发于25~35岁之间),晚年发生往往提示为重性精神病或器质性损害。露阴对象多是素不相识的年轻异性,裸露程度不一,男性多数仅显露生殖器,女性显露乳房,少数暴露全身。4
症状体征CCMD-2-R有关露阴癖的诊断标准为:
①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②在半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出现向陌生异性露出生殖器的强烈欲望和性兴奋的联想;
③曾经付诸行动。
一般其表现为:常常在黄昏或不太黑暗的晚上,守候在街头巷尾,公园或电影院附近人不多的地方,或者十分拥挤但又有机可乘的地方;也有的白天站在住房的门口窗口,偏僻角落,当异性走近时突然暴露自己的性器官,使对方惊恐不已,羞辱难耐耻笑辱骂,患者则从中感到性的满足,然后迅速离去,有的还同时伴有其他行为如手淫,与对方说话,但一般不对异性发生其他不轨行为,故一般认为这类露阴癖患者和窥淫癖一样均不是危险分子,这类行为大多发生于傍晚,夜间,白天多发生于行驶的车辆上,以便于迅速逃脱。4
治疗方法对“露阴癖”的治疗主要是“想象厌恶疗法”,即经常提醒患者自己想象露阴后的危险后果:群众憎恶、公安部门拘留、处罚、名声扫地、家门受辱……尽量减少外出时的性冲动。对有所悔改的患者,家人要细心给予解释、劝导,消除其抑郁心情,鼓励他振作起来与病态作斗争,切忌动辄将患者与“流氓”等同。
Witzig(1970)曾用心理治疗,效果不佳。电击厌恶疗法据称有些作用,但总的说来,疗效并不理想。严格要求,加强监护可减少露阴行为的次数。4
预防护理露阴癖患者的人格都不是很健全,性格多内向,腼腆,拘谨或者是婚姻失败者,缺乏正常性生活,其性心理不成熟,停滞在儿童期的某一发育阶段或者在个体遇到困难时退缩到较为幼稚的阶段,用儿童式的幼稚性行为来解决成年人的性欲问题,露阴癖患者的意识是清楚的,事后往往后悔不迭,但又难以自控,对这样的患者,心理治疗可以收到一定效果。
有的在首犯后慑于法纪,往往能完全改过,但多次发生者,往往难以纠正,儿童发生露阴行为者预后不良,复发露阴行为者,如有良好的异性恋适应,往往预后良好,既往有其他犯罪行为者预后不良。4
病理病因“露阴癖”发生的原因目前还不太清楚,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有人以种族和个体发育角度分析,认为是原始行为的释放,是患者由于本能冲动的控制能力削弱所致,也有人认为与环境有密切关系,这类人在童年时往往曾窥视过其父母的不同程度的裸露,包括同睡,同浴,性生活的暴露等过程,诱发儿童少年的性早熟,加之,性教育长期以来被视为禁区,掩耳盗铃式地对待广大青少年的性问题,逐渐导致了这种性变态。4
疾病诊断诊断本症需与颞叶癫痫自动症相鉴别,
①露阴癖是预谋作案,而颞叶癫痫多突然发作;
②露阴癖多在僻静处路口或黑暗处发生,以利逃走;而颞叶癫痫往往在众人之前发作,而且露阴时呆滞不动,甚易被抓获;
③露阴癖暴露对象为陌生人,癫痫发作时不分场合,可当妻女或邻人裸露;
④颞叶癫痫往往有大发作或不典型发作史,深部电极特别是蝶骨电极可引起异常脑波,抗癫痫药物治疗有效;
⑤露阴癖作案过程意识清晰,颞叶癫痫患者事后不能回忆。
这种人作案时一般与受害妇女保持相当距离,并没有搂抱女青年的行为举动,也不一定有图谋不轨的性接触,而性流氓犯罪者的“露阴行为”并不停止在这个阶段,他们以此行为来诱惑妇女,而且常企图进一步达到奸污的目的,这是病态和流氓行为的界限。4
并发症无特殊并发症,主要是他们行动是所选择的女性对象都是年轻漂亮的,致使一些年轻姑娘晚上不敢一个人行走,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而且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4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郭磊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心理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