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性神经质又称分离(转换)障碍,曾称为癔症或歇斯底里症。癔症(hysteria),原称“歇斯底里”,以前归类于神经症。分离性神经症是一类由精神因素作用于作用于易感个体引起的精神障碍。2001年出版的CCMD-3,将分离性神经症(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离,后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了癔症的名称,并将癔症分类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再进一步区分亚型。1
分离性神经症,又称“癔症”,是指一种有人格基础和起病常受心理社会因素影响的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解离症状和转换症状,与患者的现实处境不服。1
在CCMD-3中对分离性神经症的描述是: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CCMD-3称为癔症性精神症状)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为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CCMD-3称为癔症性躯体症状)为主的精神障碍,这些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的基础。本障碍有癔症性人格障碍,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除癔症性精神病或癔症性意识障碍有自知力障碍外,自知力基本完整,病程多反复迁延。常见于青春期和更年期,女性较多。起病与应激事件之间有明确联系。1
别称分离(转换)障碍 ,癔症,歇斯底里
病因癔症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1、社会心理因素第一,性格特征。具有癔症个体,在相同性质的精神因素作用下,较其他类型性格的个体易于发病。癔症患者病前具有癔症性格者约占49.8%,这些性格特点包括:患者情感丰富,情感反应强烈鲜明,体验肤浅,且极不稳;暗示性强;自我中心;具有丰富的幻想,常以想象丰富、生动的幻想代替现实。具有以上性格特点者虽易患此病,然而临床发现,没有明显癔症性格特征的个体,在强烈的精神因素作用下,也可有短时的癔症反应出现。第二,精神因素。癔症的发作往往与精神因素有密切关系。在这些因素中又以心理创伤居多,约占40.3%。另外,患者文化水平、社会经历、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生活习惯、民族特点等都会对本病的发生、发作形式以及症状和预后产生影响。心理创伤所引起的较强烈的情绪反应常为癔症第一次发病的诱因。1
2、生理因素第一,遗传因素。癔症的发生与遗传因素之间可能具有一定的关系。据福州地区报告,癔症具有阳性家庭史者为24%。有研究报告,癔症患者的父亲、兄弟及儿子的癔症患病率分别为1.7%、2.7%和4.6%;而其母亲、姐妹及女儿则分别为7.3%、6.0%和6.9%。所有男性的患病率为2.4%,女性为6.4%(Ljingberg,1957)。研究者认为,这一发现支持率癔症与遗传有关的论点。其他研究发现,女性患者的一级亲属中癔症患者为20%。对于部分癔症患者来说,遗传素质在发病中起的作用似乎比精神因素更为重要。然而,现有的研究还比较有限,癔症是否肯定与遗传有关,我国还尚需积累足够的资料才能说明。第二,身体因素。某些患病可因身体因素,如发热、疼痛、不适等引起精神紧张和疑惧,为癔症的发生提供了自我暗示的基础。另一方面,身体疾病可以削弱神经系统的功能状态,同样会促使癔症的发生。1
临床表现常见的临床表现形式
(1)分离性遗忘症 是指由于巨大的创伤(如丧子或失业)所引起的个人记忆的丧失,可谓部分性和选择性。这种遗忘不是由器质性原因所致,也不能用一般的健忘或疲劳叫阿姨解释。
(2)分离性漫游症 是一类以突然意外地从家里活自己平常工作的地方出走,伴有不能回忆自己的过去和对自己的身份模糊不清或设定一个新的身份为主要表现的心理障碍。
(3)分离性身份障碍 是一类以存在两种或多种独立的身份或人格状态和相应行为,并以不能回忆个人重要经历为特征的心理障碍。
(4)分离性运动障碍 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有心理社会因素作为诱因;有躯体运动障碍,如肢体瘫痪、站立不能或步行不能;临床表现缺乏神经解剖生理基础;排除器质性疾病。
(5)分离性抽搐发作 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与突然和出乎意料的抽搐发作,类似于癫痫发作的某种形式,但并无意识丧失、咬舌、严重摔伤或小便失禁。应注意与癫痫发作的共病情况相鉴别。
(6)分离性感觉障碍 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有心理社会因素作为诱因;有躯体感觉障碍,如失声、失明、耳聋,躯体的某些或所有正常皮肤感觉的部分或全部的丧失,临床表现缺乏神经解剖生理基础;排除器质性疾病。
(7)其他类型的分离性神经症1
诊断症状标准:一是有心理社会因素作为诱因,并至少有下列意向综合症:(1)分离性遗忘;(2)分离性漫游;(3)分离性身份障碍;(4)分离性运动和感觉障碍;(5)分离性抽搐发作;(6)其他分离性神经症的表现形式。二是没有可解释上述症状的躯体疾病。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起病与应激事件之间有明确联系,病程反复迁延。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如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诈病。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郭磊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心理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