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心理异常和人的躯体疾病一样,有轻重之分、表现形式之异。为了进行科学的研究和总结交流经验,对心理异常进行划分、归类,并提出统一的判断标准是很有必要的1。
精神疾病分类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而被提出。
具体内容精神疾病分类原则
过去对精神疾病的分类有按照轻重来分类,有按照引发问题的来源分类,有的按照病理学基诎来分类,或完全按照症状或现象学来分类,还有的按照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的防御机制来分类,等等。理想的分类机制是按照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原因进行划分,然而就目前而言,大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和发生机制并没有完全被弄清楚,同时也缺乏有价值的实验室或物理诊断,因此,精神疾病分类法完全按照病因学分类的愿望暂时无法实现。
但是目前精神基本分类法主要有三种:病因法、维度法和原型法。
1.病因法病因法就是按照各种精神疾病的发生原因,尤其是生物学的病理性改变为依据建立分类与诊断。对于具有相同病理学改变的一组疾病来说,其表现非常类似,如出现“核心性”症状或“综合症",治疗和干预的方法也大致相同。这虽然是医学式的问题考虑方法,但也是最理想的分类。
然而,由于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和机制不明,目前只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是可以完全按照这一方法分类的。现在,国际疾病分类和中国的病症分类与诊断标准都是尽量先按照此法分类,实在不行再按照其他方法分类,并遵循病因及等级诊断原则。等级诊断原则是:按症状等级和阶梯区分诊断等级;等级排列为脑器质性、精神病性、情感障碍、神经症样综合征;轻重并存的,只诊断重的,不同时诊断;在器质性与功能性的关系上,优先诊断器质性。这一诊断分类原则是长期随访,正确率和一致性高。
尽管按病因区分,当然有一些疾病和障碍可能存在重叠,或先后发生。那么按照等级诊断原则“允许出现的,不违反分类原则的”,可以并列同时诊断的有:多种物质依赖,先有功能性障碍后发生药物依赖,先有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后发生其他精神障碍、强迫症与抽动症、多动症与广泛发育障碍,强迫症与抑郁症,惊恐发作与广场恐怖,精神分裂症与情感性障碍,原有一种功能性精神病后又发生一种器质性精神障碍。多种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生理障碍和性心理障碍等。
2.维度法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的病因不同,同时很多症状并不具有诊断的特异性,如抑郁情绪常常可以出现在几乎任何一种问题和障碍中,症状还可能因为不断的发展,修饰和塑形作用而发生变化,而且有学者认为,很多症状和表现其实可以看作是一个连续谱系中的一类,如抑郁与躁狂,就是情绪障碍的两个极端。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记录患者表现出来的认知、情绪和行为,然后用一定的尺度把它们量化。例如在1-10度上,患者有严重的焦虑(9)、中度的抑郁(6)、轻度的躁狂(2),这样就可以得出一副情绪状况的分布图,然后根据所有的综合症再划分精神障碍的类别,这就是维度法。因此维度法就是以症状和综合征区分各种精神障碍的。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尤其是第三版(DSM-III)和第三版修订版(DSM-III-R)就是按照这一分类原则进行的。
这种分类法的特点是:
1.症状学诊断。当所有具有相同症状的问题聚类,只关注表现以及表现的严重程度,是按照症状命名的诊断。
2.状态性诊断。由于这种分类是建立在症状学和综合征基础上的,忽略了问题的实质,那么,一旦症状发生改变,诊断也就应该随之改变,如:急性应激反应--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分裂样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后抑郁。
3.横断面诊断。由于同一个人,同一种障碍和疾病可能在不同的时期出现不同的症状和综合征,那么他就会获得多个不同的、临时性的诊断。
4.重叠性诊断。由于疾病和障碍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某种障碍和疾病可能存在多种症状和综合征,那么,他就可能出现多种疾病的诊断,也就是出现共病问题。
5.治疗性诊断。目前治疗干预只能是对症,这种分类法,有利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尤其是生物学方法,如药物。
3.原型法我们在对某种物品或行为类型进行归类时,既没有也没有必要将其所有的特征都加以描述,然后再进行分类。我们所做的是将其具有的特征性、标志性特点提取出来,与有的物品或行为进行比较。同样,我们在对精神病症进行分析比较时,也将面对案例与我们已有的具有明确归属的类别进行分析比较,也就是进行范例的比较,再加上一些附加标准进行进一步区分。当这种方法被用于心理障碍的分类时,有关障碍的各种可能的特征和性质都被列出,其他候选特征必须与他们相当匹配才能用于分类。现今的诊断标准很大程度上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在诊断标准中会提出症状学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以及排除标准等。这种分类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我们可以把当前的知识水平与心理疾病学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且使用相当便捷。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划界不十分清楚,常常会有一些症状被用于多种障碍等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殷晓莉 - 儿童心理专家 副教授 -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