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性欲型动机犯罪,又称性动机犯罪或淫乱型动机犯罪,是指以淫乐性动机作为主要犯罪动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或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
属于性欲型动机犯罪的主要包括:
1、强奸妇女罪;
2、奸淫幼女罪;
3、聚众淫乱罪;
4、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形成因素(一)诱发性犯罪的信息泛滥
(二)性道德规范教育薄弱
(三)恋爱、婚姻、性生活方面的障碍
性欲型动机犯罪特征心理特征(一)歪曲的性意识、性观念
(二)腐朽的人生观与世界观
(三)犯罪动机特征
(四)情绪情感特征
(五)利用被害人的心理
行为特征(一)作案方式的差异性
1、强奸
2、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4、变态的性发泄
(二)作案手段的复杂性:暴力、诱骗
(三)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犯罪特点1、犯罪主体形式大多是单人。从国外情况看,见诸报刊、论著的一些影响较大的淫欲型系列犯罪,绝大多数系一个人单独作案。国内的情况亦如此,纯悴的淫欲型系列也多是单个人作案,结伙作案的较为少见。
2、犯罪分子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实施淫欲型系列的犯罪份子,其作案动机不等同于或不完全等同于正常人通常意义上的满足性欲,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情感和性的问题上有过某种特殊的经历,受过某种挫折或刺激。抑 或具有某种强迫观念,以致于出现严重的性压抑或扭曲,在性欲满足方式上已形成一定程度的病态。有的则对女性有 仇视心理。
3、犯罪具有连续性。实施性欲犯罪的犯罪分子若一次作案未被揭露,往往要连续作案。
4、犯罪对象、犯罪时空具有选择性。实施淫欲型系列杀人的犯罪分子,对所要加害的女性被害人往往要经过一定的选择,因而先后被害的妇女往往具有某些共同或相似之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