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一般认知理论来源于托尔曼(E.Tolman)、勒温(K.Lewin)、费斯汀格(Festinger)与韦纳等学习理论家、人格理论家与发展心理学家、信息加工心理学家的观点。
托尔曼的目的性行为理论托尔曼以整体研究的观点,认为人与高等动物的行为都具有认知性与目的性,具有期望-价值的倾向,期望在特定行为指向目标的过程中形成,包括对特定指向目标的预期与在特定位置发现特定目标的预期(称为“认知地图”)1。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当与被称作价值(犯罪结果)的动机结构相结合时,犯罪预期就是对特定犯罪目标的预期与在特定场所以特定方式发现犯罪目标的预期。犯罪行为发生概率不仅取决于犯罪目标对于个体的价值,而且取决于个体对于实现犯罪目标的期望。
勒温的动机观勒温从人格结构的角度来探讨动机系统的功能机制。当潜在需要(生理需要与心理需要)变成实际需要时,就会产生紧张,紧张通过散开或者位移而完成释放过程。只要任务没有完成,紧张感就会持续增强,反过来,紧张又会使得有关任务的信息更多地自动回忆起来;紧张继续激发行为,直到任务完成让个体感到满意为止1。这一机制也可以解释犯罪人持续性、习惯性犯罪行为的出现。
认知一致性的动机理论这一理论的根源在于人们需要保持与体验和认知的一致性,包括主体内部认知的一致性和主体关于周围人际关系及事件的信息的一致性。个体具有一致的信息有助于内心的平静与环境适应。人们倾向于特别注意与自己已有的信息或态度一致或相似的信息、态度、价值观、刻板印象、行为习惯,而忽视那些与已经存在的行为、态度不相符的信息2。寻求认知的相对恒定是导致人们行为的潜在动力。这一过程包括有意识的认知与态度控制过程,也包括潜意识下的自动的认知加工过程。认知一致性理论对犯罪动机的理解有助于解释个体在众多而复杂的社会信息中对于犯罪目标的认知选择性,以及犯罪人对一个不良个体、不良团伙效忠的问题,即使个体对这一个体或团体并不满意时。
犯罪的归因理论归因理论以归因模式与倾向来解释犯罪动机、犯罪行为,即对成功与挫折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归因影响到其进一步发生犯罪行为的概率。归因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朴素的归因理论(F.Heider)、协变理论(H.H.Kelly)到韦纳(Weiner)的归因动机理论,这些理论都可以从不同的维度解释犯罪动机。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归因动机理论:对犯罪行为的内-外维度、稳定性与控制性归因及其交互作用,隐秘地影响着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后果(危害后果及自我责任后果)的认知,进而影响其对已然犯罪与重新犯罪的态度。
犯罪思维模式理论犯罪思维模式是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独特的认知模式,是具有犯罪倾向的极端而非典型的思维模式3。作为犯罪动机的认知称为,它是直接激发犯罪行为的动力。
犯罪思维模式的研究以美国精神病学家约奇逊和萨米诺为典型代表(《犯罪人格》,1976).该项研究表明,这种思维模式具有一下特征:1.孤立与极端化的认识。思维缺乏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孤立地看问题,寻求感官上的强烈刺激,思维关闭,容易对挫折、失败产生“灾难化”的看法。2.极端的支配欲与领袖欲。有一种对他人不可遏止的支配欲望,追求绝对的支配地位;当不能满足这种支配需要时,就觉得自己被打败了,认为这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侮辱。3.性情多疑虑,对别人缺乏信任感;不相信别人,却要求别人依赖自己。4.情感冷漠,是典型的自我中心主义者,有时候又多愁善感、傲慢无礼。5.具有一般的智力水平。6.在道德感方面也有缺陷,表现为经常性逃避道义责任,自私自利,不关心、不考虑法律规定。犯罪思维模式在犯罪人身上一般早年就会有所表现(各种越轨行为、自私行为等),但在变态心理犯罪(如偏执型人格障碍的犯罪)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突出。这种认知模式与犯罪人的犯罪目标价值相结合,往往会导致犯罪人的犯罪生涯持续并恶性强化4。因此,这种独特的认知加工倾向所形成的思维模式,其一种特征或多种特征的组合,对于分辨挫折现象,对于处理与周围人的人际关系及确立自己的生活目标,都具有潜在的、消极指向意义,是诱导犯罪行为的人际关系及确立自己的生活目标,都具有潜在的、消极的指向意义,是诱导犯罪行为的动力之一。而且,由于思维模式形成的机制是无意识的,犯罪人对自身具有的这种消极的、破坏性的思维模式并不具有清醒的分辨和意识能力,但这种思维模式会自动地、强有力地发挥认知支配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犯罪思维模式的研究与犯罪人格(艾森克的研究)、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克莱克利的研究)、精神病态(黑尔的研究)等相关心理现象的研究相结合,以及运用现代神经学技术,共同探讨特定思维模式、人格特征、精神疾病等认知模式、特征在犯罪动机产生、犯罪行为发生中的作用。
其他理论另外,在认知学派的影响下,研究者还进一步发展了探讨动机的内隐理论,即对社会规范或亚文化规范的习得是在前意识、无意识水平上进行的;成就理论,即成就动机与成功概率、诱因值紧密相关;认知-情感理论,即行为的动力受到处理事件信息的认知活动和与其相应的情绪、情感体验的相互作用的影响1。这些理论或观点共同构成了以犯罪合理化、犯罪目标价值、犯罪者自我效能为具体的动机认知成分的犯罪动机认知理论。
总结由此观之,以认知理论来理解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时,具有以下一般的特征:
(1)强调认知因素(认知与目标)作为个体的心理因素在犯罪动机中的作用。其中,作为人类高级心理表现的道德认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对人类行为、动机探索的理性回归,它与本能理论、需要理论与强化理论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2)大多数犯罪是理性选择的行为,个体对自身经历的事件,尤其是挫折、威胁与利诱事件的归因、评价等认知模式可以成为直接激发犯罪行为的力量;
(3)内隐性的认知,如对挫折、失败的自动、消极归因等习惯性错误思维可以导致思维的认识结果,这是诱发犯罪的无意识动力之一;
(4)道德性认知成熟水平较低通常伴随着行为的冲动性与原始性,低水平的道德认知可以成为影响越轨与犯罪行为的潜在因素;
(5)道德情感与认知的协同作用是理解动机系统的关键因素,即对恐惧、焦虑的回避和对快乐、幸福的追求,与个体对行为后果的归因、价值期待、自我效能共同促成犯罪行为的出现。其启发意义是:情绪与情感不仅仅是与动机关联的因素,而且是犯罪动机的构成成分之一。
(6)改变认知因素可以成为调节犯罪动机、矫正犯罪行为的重要策略之一:改变潜在犯罪人的错误思维模式,提升其认识的评价挫折的技能,对其开展人际认知训练和人生规划指导等,是改变犯罪动机、预防犯罪行为的有效策略之一。
由此可见,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以“道德发展滞后说”与“犯罪动机的认知说”为代表,主要探讨认知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人的信息加工模式。该理论重视犯罪行为人的理性思维模式、人格特征以及人类的道德力量,但目前仍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尤其是对于人类高级认知过程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尚不清楚,也未形成完整一致的理论体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