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水电站勘测设计技术标准是指对于水电站勘测设计工作中各设计阶段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深度,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设计原则等以条文形式作出的统一规定。制定勘测设计技术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指导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技术标准时要以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成果为基础,并经有关方面协调同意,以期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技术标准需经公认的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1。
主要国家的技术标准迄今为止,尚无国际通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迄今美国尚无全国通用的技术标准,而只有各部门和地方(州)制订的技术标准,其中著名的有美国垦务局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如“混凝土重力坝设计准则”(1976年)和“混凝土拱坝设计准则”(1976年)等,在国际上广泛流传,影响很大。美国陆军工程师团则以“手册”形式出现,以部队命令批准执行,实际上已属于技术标准范畴。苏联则有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等,如“建筑法规”中的有关篇章就是经苏联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全苏技术标准;苏联动力和电气化部及莫斯科水工建筑物设计总院等也相应地颁发有关技术标准,日本的全国性技术标准由政府有关机构(省)和权威性学术团体颁发,如日本大坝委员会曾于1978年颁发了经过修订的“大坝设计标准”。法国则役有制订过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技术标准2。
中国的技术标准1949年以前,中国的水利水电建设十分落后,没有制订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水利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技术标准也逐步增多起来。20世纪50年代,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作中,主要是套用或借鉴苏联等国的技术标准;与此同时,当时的燃料工业部(后来为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先后颁发了《测量规范试行草案》、《水文资料整编办法》、《钻探技术保安试行规程》和《大中型水力发电站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编制规程》等专业技术标准。自1960年至1966年,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先后举办了一批勘测设计规范的研究班,提出了一批研究班定稿的规范,除《水工隧洞设计规范》经水利电力部正式批准试行外,其余十多本规范(研究班定稿)虽未经审批颁发,但在勘测设计工作中己被广泛使用,实际上已部分地起到了技术标准的作用。1972年水利电力部根据原国家建委的要求,由水利电力部科学研究所设计管理室代部组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审查工作。1978~1979年,SD112-7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SDJ14-7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DJ21-7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和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十余本重要的勘测设计规范经水电部审批后,第一次在全国颁发试行。1984年,GBJ71-8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经国家建委审批颁发,这是中国第一本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方面的国家标准。1979年以后,标准化工作发展很快。据1990年底统计,已颁发的部标准中,计有规程规范50多本,定额10多本,已初步形成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的骨架3。
技术标准体系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技术立法工作,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于1988年制定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体系》),并于同年9月经能源部和水利部批复同意。在《技术标准体系》中,共列出了127本技术标准。这些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在《技术标准体系》中只列出了主要的技术标准。在上述标准中,按专业划分,计有:行业通用标准14本;规划17本;勘测15本;水工24本;机电31本;施工14本;定额12本。《技术标准体系》较全面地覆盖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的各主要专业,今后将根据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勘测设计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拟于1995年基本完成上述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2。
技术标准的分类国际上对技术标准尚无统一的分类办法。这里只介绍中国现行的分类办法。 技术标准根据其适用范围一般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授权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现为建设部)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组织制定、审批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备案,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则分别由地方和企业制定,并分别在该地区和企业内适用。迄今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方面,还没有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其执行的严格程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1。
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1)协调性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编写标准首先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其次在标准体系内部要协调,即下级标准要服从上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同级标准之间也要协调一致。
(2)准确性、简明性要求。准确性要求指的是标准编写时要逻辑性强、语气肯定,防止产生歧义,措词要准确、统一。简明性指的是标准中所用的语言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编写时要突出主题。
(3)正确性要求。标准中所作的规定只能是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精确的数学计算、并以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基础而取得的。标准中的规定必须正确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标准在技术上是先进的,经济上是合理的。
(4)统一性要求。同一标准中所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前后要统一;各标准之间也要统一。
(5)规范性要求。指的是标准的编排格式和细则,包括标准的构成、内容编排、层次划分及其编号等均要做到规范化3。